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10:45:03浏览112次
指南: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9年5月,张申请了一家制药公司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张的月工资为1560元。2009年11月,张以药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判令药厂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中,双方对如何计算双倍工资有分歧。原来,虽然双方约定了工资,但从2009年5月到2009年11月,张拿着销售提成,实际拿到的工资是15805元。因此,张要求以此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双份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销售佣金是否应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计入双倍工资支付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的激励特点来看,属于奖金范畴的工资应被确认为张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并纳入张的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