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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3 16:25:02浏览80次

许多工人加班后得不到相应的加班费,这让他们感到很苦恼。那么如何分配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呢?以下系列为每个人汇编了这些知识。欢迎阅读![基本案例]

2008年1月,霍某加入XX成功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乙方(即霍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即* *成功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乙方加班。乙方确需加班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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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 Success公司通知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霍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与* * Success公司人事部人员交接工作。

2010年12月31日,霍某与* *成功公司人事部人员办理了工作交接及辞职手续,* *成功公司向霍某支付了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2011年1月1日起,霍不再在* *成功公司工作。

2011年2月,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 *胜诉公司支付误期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理由是* *胜诉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霍不服,仍以原理由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过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工人主张加班工资,他们应该为加班工作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霍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因此拒绝接受霍某主张的加班事实。霍关于中标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霍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霍不服,仍以原诉状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霍上诉胜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对霍主张的加班事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拒绝接受霍主张的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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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要求* *胜诉公司支付加班费的申诉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应当维持原判。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的逻辑]

首先,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透析的视角

本案是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典型案例。处理加班工资案件的第一个先决条件是确定加班事实。如果加班事实能够得到证实,那么就应该确定加班工资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标准全额支付。因此,在处理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考虑两种举证责任,一种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是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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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我在一家公司找了份工作,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着每月5号是公司的发薪日。起初,公司按规定按时支付工资,但后来,由于财务账目上的问题,公司未能解决问题,5号就不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了。准确地说,这些员工在20号之前从未拿到过工资,而且不确定是在20号之后的哪一天。我认为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每月5日为发薪日,所以我与公司经理协商要..点击阅读

本文将重点讨论两种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进行实体研究之前,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此类问题的几个原则: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同等重要;立足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不能激化劳资冲突。鼓励和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倡导员工理解企业因经济困难而采取的合理行为;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的双方是对立统一和利益共同体,它们在根本利益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具体利益上有相对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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