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3 17:00:06浏览93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劳动者每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每日或者每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00%。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计算支付。
轮班工作的工人在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应被视为正常工作,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工人应获得其每日或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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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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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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