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8 10:55:02浏览97次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1)国内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和学徒、帮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职工(或服务人员)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非服务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165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指“不再由国家拨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
从争议的内容来看,它包括:
(a)因解雇、开除、解雇雇员、辞职和雇员自动辞职而产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