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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1 07:10:02浏览112次

劳动合同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但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有哪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呢?听听五六懂法网网边肖给出的具体意见。有哪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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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谈判代表)之日起5年内,不得与其中一名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个人过失的除外。“个人重大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延长至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期满。但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发生上述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式:

(一)非过失解雇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一年,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疾和绝症的,医疗补助也要增加。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者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没有最高限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二)经济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都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上限。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当雇主不允许终止劳动合同时,你可以请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帮助你。

五六懂法网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指定的其他问题,请单击此处#查看!如果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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