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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0:03:02浏览91次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补足较低部分,并支付相当于较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疾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疾的增加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四)、(六)、(七)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9.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而被克扣或扣除,失业保险机构不能以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为由停止或减少失业救济金。

10.医疗期满后,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如果能够从事原工作,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工作,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标识为5至10,雇主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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