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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0:09:02浏览90次

兼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由于业务需要,招聘了一批兼职形式的员工。不知道现在的法律对兼职雇佣合同有什么要求?

律师的回答:

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合同的规定:

《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主要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的,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与兼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已经确立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非全日制就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发放工资,主要以小时为单位,但不限于小时。除了按小时支付的形式之外,常见的支付方式有按日支付、按周支付或按件支付。由于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兼职,本条规定的日均工作时间和累计周工作时间均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制定,但不指劳动者的实际日均工作时间和累计周工作时间。

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知识: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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