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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双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0:36:02浏览117次

2009年9月28日,我加入了甲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入职的时候,职位是客服。2011年9月30日,我再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我的月薪是2700元,A公司每月20号打卡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2013年8月我怀孕了。2014年2月12日,A公司交付《工作调动通知书》给我,称:“因集团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决定,监管部工作地点整体迁至新地址。我们特此通知您在收到此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办公地址就职。期满仍不上岗的,视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告知!”

我跟公司说,由于身体不好,怀孕,无法忍受上下班的奔波,所以不同意转岗,没有在通知上签字,2014年2月12日开始休假,并将医院出具的诊断和休假证明邮寄给A公司请假。本人提交2014年2月12日、2月26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请假证明,证明本人因心悸、先兆流产,自2014年2月12日起一直处于休息状态。

A公司说2014年给我发了《工作调动通知书》,但鉴于我的身体状况,还是安排我去昌平区工作。2014年2月12日,没有提前通知我司,事后也没有说明原因,就没有无故上班。连续17个工作日旷工,共计19.5天。打了很多电话后,我无法与我的公司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于3月份停止支付社保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回答说:

马英秋,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孕妇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女士于2009年9月28日加入A公司,自2014年3月6日起在A公司工作4年以上。李小姐怀孕时告知A公司,虽然A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员工调动通知书》,但她要求单方面变更李小姐的工作地点,并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办公地址就职。否则视为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没有签字,李小姐怀孕。此时,甲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甲公司应对李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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