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3:33:02浏览95次
2013年大学毕业后,我去了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的工资是“根据业绩和公司内部的提成方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的表现并不理想,月薪也不到1000元。我提议加薪,但被公司拒绝了。请问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雷岩律师回答说
首先,《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方案违反和对抗中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