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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来源:年假作者:花清涵 时间:2021-09-30 11:37:09浏览108次

署:粮食局办公室:发〔2021〕29号发布

各局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粮食局有偿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有偿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21年第9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的正式职工。二.相关规定 (1)年休假累计天数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如果已超过10年但不足20年,则在年休假停留10天;20年后,年休假还有15天。在年休假的天数从1年、10年和20年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包括在年休假的假期中。(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4.工作20年以上,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者。 (3)如已安排年休假,且工作人员未休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他/她不会因为个人原因阻止年休假;2.累计事假已经超过了我应该去年休假,的天数,但是还不到20天。(四)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由主管领导批准,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省人事厅批准。当年可能不安排年休假,年休假相应工资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三.实施办法有偿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赋予雇员的权利。各厅、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如无特殊原因,应安排员工休假。(一)具体措施1、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个人申请年休假,办公室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协调确定。办公室主要领导年休假,需要主管主任同意,副局级领导年休假,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年休假,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所有办公室都需要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安排表》。如因工作等原因需要更改年休假时间,可相应调整。2.地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可参照政府工作人员年休假办法执行,各单位将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年休假,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主管主任报告。(二)建立考勤制度为保证年休假制度的严肃性,各局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记实》。(三)建立年休假审批制度,局及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逐级审批。办公室主要领导由主管主任审定,其他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副局级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审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主任审核,其他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所有今年不享受年休假的人都必须经过d

(五)局或直属机构未按规定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适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享受年休假审批表》(人事部2021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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