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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完牌有哪些东西拿回,为拿回应得的87块,他走完了全部诉讼流程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5:55:04浏览53次

“不该我有,我没有;轮到我了,一分不能少!否则我就和你一起上法庭,战斗到底!”为了讨回87元的工资和提成,河南籍农民工冯和他的企业——广东省惠州市的一家室内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他最终得到了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收回了自己的工资和佣金。

原因:公司拒绝支付部分工资和业务提成

31岁的冯来自河南襄城。2009年10月,他加入广东省惠州市的一家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成为一名销售员。加入公司半年后,冯以其吃苦耐劳的能力赢得了公司上下的高度赞扬。就连公司老板也经常说:“河南人正在受苦!”

2010年7月7日,冯感到自己的努力与收获不成比例。他向公司口头申请辞职,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但该公司拒绝支付冯2010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资以及他在工作期间发展的三项装修业务的佣金。

冯说,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可变的,公司事先与他有协议。除了基本工资,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获得一定的比例。但冯在工作期间开发的汇泽南苑、花园、TCL宿舍三项业务的佣金被公司无故扣压。为了收回自己应得的收入,冯多次寻求公司的领导理论,但一直未能取得成效。一位公司官员甚至威胁说:“如果你想离开,你就别想从我这里得到一分钱!”

权利保护:从仲裁庭追回的六天欠薪

公司不合理,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2010年10月8日,冯向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1799.25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要求被告于2010年6月支付212.5元的欠薪赔偿金;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工作期间开发的三个项目的业务佣金;4.被告需支付原告2010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资70元,并赔偿25%至17元。

劳动仲裁裁决前,冯被告知因证据不足,可能只能追回工资87元,即使他不打官司,公司也可以给他工资87元。不过,冯立即表示:87元也值得打官司!钱多钱少并不影响对他们权益的保护,这场官司还需要打,我要的是一份声明,让法律说话!

在劳动仲裁庭上,冯未能就其经营的汇泽南苑、花园、TCL宿舍三项业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冯要求公司支付商业佣金的请求。

2010年11月7日,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87元;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诉求。”

冯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他的上诉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诉相同。

终审法院:维持合理上诉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支持6月份拖欠工资和商业佣金的主张,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工资87元。二、原告冯对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仲裁和一审的结果不能使冯莉亚满意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和原始庭审档案材料可以确认,该公司的三个装修项目应为冯开发的业务。关于业务提成款的金额,因公司拒绝提供合同及结算方式,本院认为应确认冯要求的金额,即:汇泽南苑400元,花园200元,TCL宿舍300元,合计900元。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由一家室内装饰公司一次性向上诉人冯支付商业佣金987元,工资87元。

接到判决书后,冯对说:“这场官司打得值87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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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权利不是更多的钱和更少的钱,而是权利!”他说他捍卫权利的过程也影响了他周围的许多村民。一些村民告诉他,他们也准备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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