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9:05:03浏览116次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第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号(法释[〔1998〕24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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