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09:55:02浏览82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设备的功能也日新月异。以电子视听的形式出现了大量的证据。目前,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
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获取录音制品;
2.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确认待证事实,录音对象的身份能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只有满足上述两点,记录的证据才能保证期限的有效性,并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劳动仲裁中,记录证据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申请劳动仲裁或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录音光盘,并提供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书面材料。
2.在仲裁听证期间,应当提供录音的原始记录(例如,如果录音是通过手机进行的,则录音应当由按照听证要求进行录音的手机播放)以供质证。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的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如北京,对一些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案件的劳动仲裁管辖权有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各方声明;
2.书面证据;
3.物证。
4.视听材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的证词;
7.评估意见;
8.审讯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些是法网为你汇编的最新劳动仲裁记录。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记录证据要被接受,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特征。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