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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程序当事人陈述,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9:50:04浏览94次

六.投诉和答复

申请人应当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应回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变更、增加或撤回仲裁请求时表示在法庭上难以答复,仲裁庭可以安排适当的答复期限。

七.调查和交叉询问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查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调查程序陈述事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出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束,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所有证据的副本(足够数量的副本),并按顺序整理出相应的原件。在质证之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或者有证据线索需要提交。当事人应当一次性向仲裁庭提交准备好的证据,或者提交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需要得到仲裁庭的许可。

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的方法或者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合法)、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质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方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证; 第三人交叉询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人作证申请书。申请书包括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否则,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提问(提问方式应注意,不得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质证完成后,仲裁庭通知当事人,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能在法庭上确定,仲裁庭将在法庭关闭后进行审查和确定。

八.仲裁庭的辩论

质证完成后,仲裁庭可以休庭进行联合讨论,以确定辩论的焦点。庭审恢复后,应通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自己的观点。围绕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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