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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没有时效,法不外乎人情,超时效仲裁可酌情受理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4:35:02浏览124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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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终止。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来说,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超过仲裁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和不可克服的事件,如地震、火灾、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现象,如战争的发生等。这在主观上超出了有关各方的控制和预防。

没有关于“其他合法理由”的具体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当事人生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超过时限等。这些情况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确定有正当理由的因素。总之,如果上诉期限超过仲裁期限是由上述两个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并非所有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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