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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和除名性质一样吗,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6:10:03浏览118次

根据劳动部(劳部[〔1993〕244号)《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用人单位应发出辞退或开除该员工的通知,并出具辞退该员工的证明。

驳回和除名争议上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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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号(劳动人事部[〔1983〕2号)第十九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号(劳办李字[〔1992〕57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被开除或除名的员工如不服开除或除名,在正常情况下,申诉时效从用人单位宣布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被解雇或被开除的员工不在,该通知应自该员工收到通知或使用其他递送方式递送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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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争议上诉的时效开始时间。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文的规定,被辞退的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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