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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仲裁"期间"的规定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6:35:02浏览89次

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送达双方之日止的期间。以下期间不包括在试用期内:

(a)在公告期内;

(2)评估期;

(三)听取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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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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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北京市中卫子[19号)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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