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劳动仲裁裁决书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21:25:04浏览133次

关于本案中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后果,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

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问题。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每天从事的工作是由被告安排和领导的,申诉人在被告办公室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近20年,工资是连续和定期支付的,因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声称,被告从未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形式承认并承诺申诉人属于自己单位的内部成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在工作报酬方面,申诉人每月以收据的形式与被告结算,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中的其他工作人员那样使用工资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是一个接一个,如果劳动关系持续的时间较长,劳动关系就不能被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除了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看案件事实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标准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的报酬也不是标准工资等级的形式,但原告作为平等的主体,是完全被动和无辜的。

推荐阅读:劳动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项

他住在被告免费提供的房子里,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为被告单位提供劳动力,每月从被告单位领取劳动报酬。虽然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报酬形式表面上是按照不同的工作项目分类定额计算的,但报酬支付的标准、形式和时间的连续性和规律性,已经充分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所有法律特征,足以证明事实上长期劳动关系的存在。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押金没有全部退还给原告的问题。原告声称被告仍有100元押金,并被拘留在被告处。然而,被告认为所有的押金都已尽早退还给申诉人,申诉人本人也已签字确认。从申诉人向证监会提交的证据三和被告向证监会提交的证据二可以看出,1999年2月1日,被告确实收到了申诉人的保证金200元和1998年管理费100元。被告于2002年4月17日将保证金200元退还给投诉人,但被告没有处理向投诉人收取100元的1998年管理费。委员会认为,法律禁止雇主为各种目的向工人收费的做法,被告尚未退还申诉人的100元应依法退还。

综上所述,委员会认为,在1987年至2006年6月30日的19年期间,原告刘xx由被告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住宿,并由被告所在单位安排和管理,为被告所在单位提供体力劳动能力,每月从被告所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因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它都反映了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且具有劳动关系的所有法律特征,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作为职工,申诉人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有义务为申诉人参加各种法定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申诉人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既没有违反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给被告单位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无故任意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关于申诉人声称被告仍有1400元工资尚未支付,委员会批准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因为被告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在庭审期间申诉人的劳动报酬已全额支付。另一方面,关于申诉人要求被告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和申诉人享受退休福利的问题,由于申诉人的实际年龄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本委员会将不接受申诉人的仲裁请求。至于申诉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和扣除加班工资,鉴于申诉人工作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不正常工作条件以及缺乏相应的证据,本委员会将不予接受。通过该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双方未能就此案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和第7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为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和申诉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2)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为申诉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支付单位部分所需费用,申诉人应承担个人部分应支付的费用。

(3)被告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1998年管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补发欠原告的1400元工资。

(五)驳回投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受理费20元,手续费50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承担。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