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20:55:01浏览56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2008年12月17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长级会议通过。
劳动争议的不同受理范围: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调动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公共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解雇和履行雇用合同或雇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搬运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
2.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需信息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5.证据的复印件应当一次完整提交,并附目录、编号和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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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
1.在局办公室购买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和劳动合同登记簿及花名册;
2.提交仲裁部门核实:原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提交名册和劳动合同进行核实,未登记的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缴纳核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