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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14:45:02浏览146次

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

1.一般管辖权:离婚诉讼受一般管辖权管辖,即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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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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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管辖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被宣告失踪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事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时,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事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离婚后一年内夫妻双方离开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后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则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决定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管辖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而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由一名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或被告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解决,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是相关内容的介绍,这也是诉讼离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离婚双方需要有明确的认识,才能更好地进行诉讼离婚。当然,我们也需要知道在离婚的管辖范围内有什么特别的规定,这将会有更好的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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