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21:05:01浏览85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但未在国外定居(包括探亲、考察、学习),无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可根据1997年民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在出国前向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地的有关当局申请离婚。
如果他们**初在中国登记结婚,但由于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当局不予受理,双方可以返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中国的,当事人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并向原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其办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初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或举行结婚仪式,他们的离婚案件在该国将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