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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动产分割的几个特例

来源:离婚房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8 21:54:02浏览135次

一、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分割?

离婚时未获得财产权的房屋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未获得居住财产权的房屋。已签订销售合同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如夫妻双方作为购房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未取得产权证,可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办理。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用途。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如果全部房价款已付,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下列情形为夫妻共有财产,并通过完善所有权登记程序,处理房屋所有权、分割和补偿问题:

首先,在婚姻期间购买,无论是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还是以丈夫和妻子双方的名义;

第二,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婚后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改如何划分?

配偶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财产权购买了共同财产,则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权的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政策分配获得的。婚后,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被购买。由于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体现,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权时,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所有权可能不予考虑。

一方婚前出租的公共房屋是以支付个人财产对价的方式取得的。婚后,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被购买。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有住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赁的夫妻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有财产分割。

c、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房,婚后作为产权购买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确定,该条款推定为父母双方赠送给夫妻的礼物。离婚时,产权房可以直接分割为共有财产。虽然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不是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中购买的,而是在父母一方的财产中购买的。产权证是配偶双方的名字,应该仍然是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被分割时,财产的来源才被认为是适当的。它原本是父母一方租用的公共房屋,然后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而不是夫妻的名义购买,投资来自父母一方,应该是一方的财产。虽然**初由父母一方租赁的公共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父母一方的名字。这所房子是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

三、婚前租住公房如何处理离婚?

(一)一方婚前租用公房,且婚姻持续5年以上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时分割公房权益。注意,一方在这里获得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一方在婚后获得住房,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共住房权益,无论时间长短。

(2)如果一方婚前在该单元出租公共房屋,双方均不

(4)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后获得了出租公房的权利,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都有权分割公房的权益。

(5)如果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被拆迁,承租人有权在婚后再次出租该房屋,尽管该房屋是另一方婚前租用的,但只要该公房在婚后被拆迁和变更,新公房的权益由双方共同享有。

(6)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一套住房。

(7)如果配偶一方将该单位出租的公房归还给该单位或另一方,另一方将交换公房,也就是说,婚后交换的公房使用权也由双方分享。

(8)双方婚前租用公房,婚后更换公房。

(9)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出租的情形。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酌处权。当法院认为公房租赁权只授予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当后果时,可以按此条款处理。

四、离婚安置住房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在确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时,由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目前的房屋所有权和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房屋来源在夫妻之间进行房屋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为两种情况:

1.对被拆迁双方的人口,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分割。

2.如果只有一方是搬迁人口,只要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它也应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房屋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所有权应给予被拆迁人,但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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