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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离婚共同财产离婚法[全文]

来源:离婚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9 14:18:02浏览114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1):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在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应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婚姻法解释(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将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分配给军人,并将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婚姻法解释(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取得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配偶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得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水果和自然增值除外。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如果一方同意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该房屋,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

离婚时,人民法院不支持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夫妻一方,以及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实际分割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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