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哺乳期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6 16:27:03浏览143次
**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通知:
7.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一方共同生活,而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予许可。
11.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