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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需要走哪些程序,协议离婚程序

来源:离婚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5-09 20:54:08浏览129次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程序和证明?协议离婚程序

资料来源:《内蒙古婚姻家庭法》

协议离婚也称为双方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婚姻法》被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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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该条款没有使用协议离婚一词,而是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以下特点:1 .该程序简单方便。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诉讼,缓解婚姻双方的仇恨和敌意。

协议离婚的实体条件

同意离婚的主要因素

合法登记结婚的合法配偶。也就是说,它不包括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的男女。

离婚协议的要素

“双方自愿”的要求意味着配偶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这一表述必须是真实和自愿的。因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产生的离婚意向无效。

同意离婚的其他要素

它必须具备“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法律要求。“适当待遇”是指离婚协议双方就子女待遇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其中,子女问题应得到妥善处理,包括未成年子女应在哪里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应如何承担,以及子女的姓氏是否应改变。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和处理、共同债务的分担、住房的分配以及对贫困者的经济援助。此外,上述条件也是离婚协议的内容。

主管当局同意离婚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受属地管辖权原则管辖。

《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分为行政区域。

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乡(镇)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应当为涉外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华侨办理一方在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形成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A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再有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如果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都应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应当持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协议离婚的处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认证)的程序办理。具体来说: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

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我的结婚证;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一致意见。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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