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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在人欠钱不怕被起诉,分手要求写欠条八年后起诉还钱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15:45:02浏览147次

原告自相矛盾的主张被驳回。

一对前恋人因为当时写的两张“借条”的纠纷而分手,八年后在法庭上相遇。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贷款纠纷案。

法院在一审中裁定,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有缺陷,没有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肖的申请。

原告肖(女)诉称,1998年与被告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并支付购房款10万元,装修款2.5万元。2000年许分手后,应其要求,许写下“今天欠肖2.5万元”和“今天欠肖10万元”两笔欠条。然而,被告徐尚未偿还,因此起诉方要求徐支付欠款并承担6万元的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双方原来的关系是真实的,但该房屋是由他母亲出资购买的,而不是由双方共同购买的。之后,他与肖某分手,原告要求他赔偿青年损失,但借据上只写了10万元,不是青年损失,还要求他赔偿装修损失2.5万元。他被迫向肖某开出两张借据,这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应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他从未欠过肖某购房款和装修费用。此外,肖某曾在与被告母亲的一次物权纠纷中,声称12.5万元为装修费,并要求被告母亲返还。

现在,肖某还声称10万元是买价,2.5万元是装修费。他对这笔钱的主张前后矛盾,显然不可信。

在审理该案后,法院认为,尽管书面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任何书面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被告徐在发给肖的借据中称,25000元为“装修费”,100000元为“房费”,但现在他完全否认。显然,两份借据所包含的内容是否反映了客观事实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关于借条有缺陷的声明并不具有决定性。

判决后,审判员刘家辉表示,法院没有确认肖某提供的两份借据的证明力,有三个原因: **,肖某声称该房屋是他与徐某共同购买的,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徐某的母亲。作为一个成年人,肖某应该意识到在与徐某的婚姻登记未完成的情况下,与徐某共同购买该房屋产权登记的重要性。与徐某共同购买的房屋,未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是不合理的。 第二,肖称已支付购房款10万元,装修款2.5万元。但在与徐的母亲发生物权纠纷的案件中,肖还声称已支付房屋装修款12.5万元,并要求徐的母亲返还。肖称10万元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并要求徐的母亲返还,前后矛盾。 第三,借据中记载的“今日欠萧房款”不符合正常的书写习惯,很难理解许提出分手后,借据中并未规定还款期限。综上所述,肖某提供的两份借据均不是完善的书证,存在瑕疵。因此,两份借据的证明力没有得到确认,肖某的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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