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3 15:36:02浏览136次
离婚诉讼中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
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消失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居
两年来,一方多年没有任何消息外出或被宣布失踪或死亡,而另一方没有进行看护和维护。
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金额和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和奖励。
黄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收益,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
说明存放地点和方法等。
(三)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做出的牺牲等。
(4)儿童保育费的金额,如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它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