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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受益人可以指定哪些人,妻擅改保单受益人夫告保险公司违约胜诉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15:18:02浏览129次

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但其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保险单中的受益人变更为其妻子。李某未能与保险公司协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严重违约,退还李某保险费72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000年3月31日,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签订康宁公司定期及住院医疗附加保险单,预付保费3625元。之后,李某去了深圳工作。李某的妻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保单受益人从李某指定的儿子变更为其妻子。同年4月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根据李的妻子变更后的保险单出具了原保险单,并将其交给李的妻子。次年,李的妻子第二年向保险公司支付了3,625元。2002年,当李从深圳回家缴纳第三年保险费时,他发现原来指定的受益人是他的儿子,现在他的妻子把他变成了自己。为此,李某暂停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支付保险费。双方多次谈判失败后,李某勃然大怒,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上予以认可或者加注,或者申请人与保险人应当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但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合同。李某的妻子擅自变更保单受益人。被告保险公司的职员不仅没有停止其行为,而且根据变更后的保单订立了保险合同,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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