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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离婚协议有必要公证吗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6:48:02浏览108次

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离婚,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为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为了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为了证明双方就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那么,离婚协议公证需要注意什么呢?请看法小编为你编的《离婚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公证机关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离婚协议的要件进行认真审查。考试的重点是:

一: 申请入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结婚证和婚姻关系证明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属证明和债权债务证明

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置清单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和证明材料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应注意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夫妻双方是否亲自到场,申请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要注意审查签订离婚协议的原因和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和目的,了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基本情况,防止通过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

要注意征求有辨认能力的孩子的意见,审查是否照顾到孩子的利益,房屋是公房还是只有部分产权,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有争议,过去是否有约定财产,双方对公房使用权的约定,要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离婚协议的内容。

应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文本是否有歧义,协议与相关材料是否有矛盾,是否附有财产清单,协议中是否注明“本协议附件不得为分割,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中是否有“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离婚协议公证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但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条款,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应自觉帮助教育当事人,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离婚协议中出现以下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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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上属于立即生效的法律行为。不允许离婚处于效果极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存在,要么彻底解体。很难想象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条件,以至于婚姻的终止效果取决于某些不确定条件的发生。发生附条件的,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解除。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夫妻双方的地位不稳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身份的行为。如果离婚协议附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期限的到达,这必然会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不确定,偏离自然状态

在中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夫妻关系的消除,夫妻的法律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复存在。这种效果主要包括: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利;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财产表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合法继承人资格丧失等。

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实质上是否认约定离婚的效力。

因此,本协议内容不合法,其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双方离婚较低,离婚登记后仍同居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应界定为非法同居,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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