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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柬埔寨怎么避免地雷,双方自愿变更离婚协议

来源:离婚协议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6:54:02浏览60次

简介:离婚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双方过去所有的经济、财产纠纷和纠纷都告一段落。今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或闹事,否则后果自负。”法院将如何确定这种条款的有效性?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地认为其有效性是有效还是无效。法官往往需要考察这类条款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重点考察所有因素。

协议离婚是两个人必须走出婚姻围城时的最佳选择,也是对孩子伤害最小的分手方式。夫妻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精神,理性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对子女未来的抚养教育达成最终协议,即使不能完全摆脱过去的阴霾,也算是这段婚姻的彻底结束。但毕竟仍有一些夫妻有太多的积怨,他们离婚时总是为了财产问题分割而血战,甚至不惜隐藏、转移、出售或破坏他们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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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隐瞒并转移财产,离婚后再次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纠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确定一方是否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受害方很难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出卖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据,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支持原告主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协议离婚后,原告一直怀疑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保持了足够的警惕,不断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提供了证人证言等有力的证据材料。

离婚协议中,经常出现类似本案《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两个家庭之间的一切经济和财产纠纷和争议过去已经结束,将来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或自担风险承担后果”等条款,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地认为其有效性有效或无效,法官往往需要全面调查整个案件,看看这些条款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既然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图本质上是当事人当时内心的一种想法,作为外人是不可能调查的。因此,当事人要证明此类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除了给出合理的解释外,还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如果允许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随时否认协议的有效性,就会纵容反悔的行为,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诚信。法官在考虑此类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时,往往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协议的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已列在离婚协议中的; (2)协议的背景。如果是哪一方提出离婚,双方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 (3)协议由哪一方起草; (4)谁控制财产; (5)物业分割计划是否明显不公平; (六)是否有转移、隐匿、出售的相关证据; (7)争议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最后,考虑到此类案件举证困难,除了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收集证据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三点建议: (1)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对家庭的财产状况应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有利于家庭的合理支出,也有利于在发生情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尽可能列出家庭财产的项目和数额,然后商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这样,即使一方故意隐瞒或遗漏部分财产,一旦发现,也可以请求法院另立分割 (3)对于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尤其是在对方起草离婚协议时,需要仔细研究协议的内容。它应该对类似于本案例《离婚协议书》第5条中约定的条款高度敏感。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如果你要声称这种条款不是你的真实意思,你就要承担更难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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