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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起诉地,关于离婚诉讼有什么样的规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4:10:02浏览67次

如果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接受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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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受理案件,然后开庭作出相应的判决。那么离婚诉讼的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向你介绍离婚诉讼有什么样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

3.如果无辜的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它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于以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审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4.在离婚期间,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在有上述行为的一方之间分割或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获得夫妻在分割的共同财产。

当事人再次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新的原因,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了另一项诉讼,则被裁定不离婚或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被告提起诉讼的,不受时效限制。

二、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诉人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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