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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4 09:30:04浏览115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下列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依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未请求赔偿的,依据**审《婚姻法》条、第二审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即约定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引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文章内容转载于深圳婚姻继承网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犯行为,如通奸、同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无辜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有罪一方给予无辜一方抚慰性赔偿。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身份的限制表现在请求人身份的限制和责任人身份的限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地位有限。原告必须是法律承认或认可的婚姻关系的一方。

2.实际法律过错行为。首先,这种过错行为必须客观存在,并且是现实的,而不是原告内心的怀疑或虚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法律过错行为,则不能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法律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精神创伤和心理痛苦,是客观存在的。

4.两种因果关系:一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法定离婚过错行为与婚姻关系的终止(主要体现在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离婚与原告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告的精神创伤和心理痛苦是由离婚引起的,否则不能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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