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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4 17:00:05浏览56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是通过借鉴民法中的几个法律因素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民事精神离婚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从中获利,侵权的后果往往仅限于无辜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完全按照民法的一套标准来实现离婚赔偿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一般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因此应更多地关注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制裁,以安慰受害人。在具体情况下,过错方和受害者应分开考虑。

1.故障标准和故障程度

过错的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方式、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他们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不同。

例如,行为人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反复劝诫但不悔改,甚至因婚外恋而以更直接和更暴力的方式虐待和抛弃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超过行为人的隐蔽方式和罪行。

2.错误的态度

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如果做错事的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在事后安慰受害者,试图获得受害者的理解,那么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并很容易被克服。相反,如果行为人仍然采取专横的态度,无意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在违反后出言不逊和暴力抛弃,这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离婚赔偿时,应考虑过错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之外,为了更好地达到安抚受害方的目的,还可能要求作恶者道歉。这样,过错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来。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精神离婚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应该得到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也有不同的收入。如果他们过分坚持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严重的不平等。如果不管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按照既定规则甚至内部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就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微不足道的赔偿金额获得他人的权利,甚至支付少量对价,从而达到继续伤害和侮辱受害者的目的。同时,由于赔偿金额小,受害人无法充分获得心理安慰,离婚赔偿的功能也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条件差的过错方可能由于巨额赔偿而无法维持其未来生活,因此他们忘记了离婚,不得不被迫维持一段没有感情、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婚姻。

此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不管过错方的情况如何,高精神离婚赔偿的裁决在实践中无法实施,不仅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会对受害人造成另一种伤害。

2.受害者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和性格的人抵抗精神创伤和从精神创伤中恢复的能力不同。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会对不同的受害者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考虑到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人们普遍认为,当妇女受到同等伤害时,她们比男子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过来。个性敏感、感情认真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做出适当的判决。

2)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到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达到他或她的期望和舒适,有时还影响到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对于经济状况良好的受害者和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小额赔偿根本不能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弄。然而,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不佳,主要收入取决于过错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还必须抚养子女。少量的离婚赔偿可能会给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晚年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此时,离婚赔偿不应仅限于精神上的离婚赔偿,还应侧重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无论是对受害者的实际赔偿还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离婚赔偿都必须结合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离婚赔偿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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