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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来源:离婚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5 07:40:03浏览88次

引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2001年立法机关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补充,也是婚姻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辜当事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和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本文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功能、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并结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其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规定配偶一方基于配偶的身份非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保护婚姻关系的现实需要。制裁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填补受伤配偶所遭受的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方式。通过赔偿损失,受害方的权益可以得到尽可能多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一方面,它直接补偿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这种损害可以由受害方的财产直接衡量。另一方面,虽然精神损害不能用财产来衡量,但以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也将使离婚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小化。

2、安慰受伤配偶的精神伤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慰问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具有赔偿和抚慰的双重效果。丈夫和妻子是特定个人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他们有着密切的情感关系。一旦一方被另一方的事情所侵犯,它的精神就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过错方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有助于受害人身心健康的恢复。虽然财产难以弥补精神损害,但财产的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来调整和减轻正常婚姻关系解除后所带来的打击,并设定新的生活目标。

3、制裁和惩罚配偶的违法行为

允许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婚姻法中忽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谴责和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惩罚行为人,而且对他人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从而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1、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要求赔偿

2.丈夫出轨的妻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3.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本案中应如何适用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目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争。

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基础来自婚姻制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是维护社会伦理功能、承担分配生育责任、保障人类繁衍和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社会制度。配偶一方对婚姻制度的侵犯不仅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也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

违约责任理论主要以婚姻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婚姻本身是一种契约法律关系,是通过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当事人的完全自主和通过某种法律形式(婚姻登记)建立的。在契约理论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违反另一方的同居义务、忠诚义务和互助义务,从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必须结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来解释。我国婚姻法可以要求对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离婚损害进行赔偿。显然,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是以配偶一方有上述过错为前提的。婚姻关系涉及双方的人身权利,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设计伦理将婚姻关系定义为契约关系,这导致双方的自由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债法的规定管辖。结果,丈夫和妻子的结合变成了纯粹的交易,婚姻关系的神圣性将会消失。被视为违约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也难以体现社会的道德评价,并将进一步导致诉讼的泛滥,不利于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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