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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用地违法占地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运尉迟 时间:2021-11-23 20:37:02浏览76次

建设单位没有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应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X市X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据政府称,因XX天然气管道项目XX市境内工程项目需征收王先生的承包地,现建设单位已经占用王先生的承包地进行施工。

据王先生了解,建设单位根本没有取得上述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明显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上述项目所涉违法占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原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原告遂于2020年8月X日向XX市自然资源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王先生。但XX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至今未对王先生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王先生任何答复。

王先生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王先生申请查处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人民法院迟迟未予立案,后在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法院予以立案并开庭审理。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XX市自然资源局称该局已就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该局暂无法对王先生提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予以查处。并补充,该局上级机关XX市自然资源局已经开始对这个项目进行调查,并向调查对象发出了调查书。

【法院认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被告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XX市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案中,XX天然气管道XX市境内工程项目涉及王先生的家庭承包地,王先生有权就该项目用地是否违法向被告XX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应当履行辖区内土地使用是否违法的法定查处职责,对王先生提出的关于XX天然气管道项目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依法反馈王先生。

【判决结果】XX市自然资源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王先生申请的对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三、案例分析

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非法占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本案中,相关建设单位的违法占地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类型,在律师介入之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在立案阶段遇到问题,但最终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律师也积极准备开庭,案件才迎来比较不错的结果。

最严惩罚来了对违法占地行为,该追责的必须追责,该拆的必须要拆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没有了土地,那么我们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人私自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违法建设。

因此,为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那么,该《意见》中又有哪些新的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举措呢?违法占用土地又会受到怎样的严厉打击呢?

多措并举,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网格化监管

该《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所谓的网格化监管是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现状管理等原则,将管辖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并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是目前城市治理中应用较多的方法。

严肃惩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意见》中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建立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其实关于违法占地的处理,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意见》中再次强硬的强调,要严肃处理违法占地行为,彰显了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严惩的坚定意志。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要用土地一定要依法进行,万万不可非法占用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即使是农村村民建房也要依法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在获得了审批之后,方可建设,千万不要认为可以在建好之后通过补办手续转成合法建筑,或是通过罚款的方式保住房子,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这其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要违法行为被发现,不仅不会有任何的补偿,房屋面临被拆或是被没收几乎是毫无悬念的。

当然了,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则不能一刀切的进行处理,而需要重新探讨,该给予补偿的还是要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物,可司法强拆

《意见》还强调,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

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同样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首先要对违建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违建当事人,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违建,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在获得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后,相关部门才可以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

注意了,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15日内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诉讼,一旦过了15天,那么这份限拆处罚书就会生效,到时当事人想阻止可能都阻止不了强拆行为。只有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那么才有可能阻止司法强拆的发生。

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下发限拆文书的第二天,也就是期限还没有届满,便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房屋进行拆除,那么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表达是,大家在占用土地时一定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遵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只会给自己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遇到土地违法行为应该怎么办

案例再现

刘某某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由家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并常年于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自2018年4月起,某施工单位以东华大街北延项目施工为由,擅自占用刘某某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壤硬化,并在其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某某获知涉案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其施工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

实践中,除了以上提及的违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还有违法批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等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维权提示

WEIQUANTISH

那么,如果遇到土地违法行为,自身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依据此规定,作为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土地违法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对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自然资源厅或者自然资源部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未予处理,申请人可以就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如果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土地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向有关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从以上四种方式比较来看,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等多种优势,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所以,我建议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优先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维护。

维权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应注意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应收集证明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财产的证据材料,最好以视频、图片等方式对财产情况进行固定。如果后续提起赔偿申请,以上材料均可作为证明主张数额的依据。

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答复函的方式予以阐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讲,在土地未被恢复原状之前,被侵权人的起诉权利一直存续。

案例解读

ANLIJIEDUI

回到本文的案例,刘某某经确认施工单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后,委托我所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后,刘某某收到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答复称施工单位为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非法占地48.247亩,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已于2018年7月10日对施工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复最后称,如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高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在六个月内就以上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处罚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貌。

法律链接

FALVLIANJIE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7.1.2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文|德凯律师团王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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