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曼凡称 时间:2021-12-05 21:19:53浏览62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其中的一些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官司,上过法院,但是如果我们一旦真的收到了法院出庭传票,收到法院传票后需要做什么呢?
一、核实“传票”的真实性
骗子利用法院、检察院的名义来进行诈骗的骗术不少人都经历过。很多人都接到过骗子冒充法院、检察院的名义打来的电话,说你“有案在身,需缴纳费用”。
所以,我们接到“传票”后的第一步,必须首先核实“传票”的真实性。
法院传票是指由法院统一制作,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文件。法院传票中通常包含:原告的起诉状、审理法官的信息,还可能有举证通知书、开庭时间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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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要注意的是,收到传票说要立即缴纳“相关费用”的,一定是骗子!
因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缴,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上来就由被告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
二、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六)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所以,不管怎样,法院都有方法将法律文书送达你的手上。所以要签收,积极应诉,防止消极应诉对己方不利。
三、第一时间了解案情
签收传票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以防在案件审理中被对方牵着走。可以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在应诉甚至反诉的时候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还要去获取己方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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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更加重视以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维护权益。公民、企业、行政机关等越来越多地接触到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
有人认为,“反正这事与我没有关系,我何必接收法院的材料?”拒不接受,导致后来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罚款,搞得很被动。也有的接到法院的文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陷入败诉等被动局面。
那么,如果个人和组织遇到法院或者仲裁委送达法律文书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呢?
收或者不收,文书就在那里,对你一样有效
有人认为,法院来送达,反正我觉得与我关系不大,我就不收,法院能有什么办法?
也有的人认为,我如果收了,领导就会说我,我不接,总没有问题了吧。
还有人认为,你法院或者快递员留下就留下,反正我不看,我也不拆封,到时候耽误了事情也不怨我。
其实,这都是不懂法的表现。
因为在法律上,“不收”、“不签字”也会产生“收”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相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有一个“留置送达”的规定。
所谓留置送达,是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不能拒收,那就收得井井有条
怎样才能收得“好”呢?
首先得不能乱,最好能安排一个部门统一对接法院,直接向分管领导负责。这个部门一般是法务部,没有法务部的可以安排其他部门。
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落款要写时间。签收后,在文书右上角标注签收时间、留下法院联系方式。
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明确送达时间、文书名称、文书作出法院、文书主要内容、法院或法官的联系方式、接收人等详细信息。
最后,及时汇报领导决策,配合下一步工作。
井井有条还不够,分门别类很重要
不同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仅仅做到文书登记还不够,还得初步对文书进行分类,方便作出下一步应对工作。
1诉状类文书
这类文书包括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般都一并送达。
收到这类文书意味着我们被人告了,接收文书的部门应当核实起诉状中表述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实,标注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了解基本情况后及时联系律师办理手续到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应诉准备。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证期限,要给律师留出办理手续、阅卷和准备材料的时间。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要配合律师搜集并提交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如逾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会被人民法院责令说明理由,不说或者说的不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又或者采纳了但会给予训诫、罚款等处罚。
2传票
这时,已经确认了开庭的时间、地点、承办法官等信息,当事人要按照传票载明的内容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参加庭审。
如果不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不会因为你不去就不开庭,不积极应诉就会丧失抗辩的机会,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且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还可以拘传。
3保全类文书
财产保全是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收到保全类法律文书又分为两种状况:
一种是己方为被保全人的。
如发现保全范围明显超出标的额,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及时解除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超额保全致使被保全人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如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被驳回的,可以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另一种是己方为案外人的。
一般是己方对被保全人负有到期债务。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而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可以请求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对于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成立且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如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4一般执行类文书
这类文书一般包括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收到这些文书意味着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首先要核实执行依据即生效的裁判文书,明确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原因。
然后尽快联系执行法官,如果对执行没有异议,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如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过程中,如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另行起诉。
如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协助执行类文书
收到这类文书一般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已经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目前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本文就仅明确下第一类,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等规定可知,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协助扣留、提取或指定交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收入、存款、票证、财产权证等。
收到该类文书首先要确认己方是否是上述的有关单位,有没有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的相关财产。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协助或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履行债务通知
收到这类文书,一般是己方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因为涉及金钱支付,被执行人可能涉及多个诉讼,涉及金额也远远超出应付款的数额;也有可能存在债务抵消已经不存在相关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情形,更加需要谨慎注意。
如查封在先的法院冻结了全部款项,应当书面告知后来的法院,以前的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被冻结。
如查封在先的法院要求协助扣划的金额高于其查封的金额,剩余金额又有其他法院查封的,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61、62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对于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了无执行能力与无直接法律关系之外,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对该类文书,切记不能签收后认为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就不管了。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就有权直接裁定强制执行了。
按照以上步骤能够有效避免文书接收混乱、遗失或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情形。
如果上述内容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说太复杂,你只需要做好第一步,接收好法律文书,及时交给律师处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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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
事情是这样的,有朋友来咨询说收到了一份EMS的快递,打开一看发现一张法院的传票还有一大堆材料,原来有人起诉了自己,从来没跟法院打过交道的他突然慌了起来,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今天,大状菌就为您解答……
传票≠船票
突然接到法院传票
不少人都是一头雾水
传票到底是什么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法院传票
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
要求被传唤人
按指定的时间
到指定的地点
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一般来说法院传票大致长这个样子
个人民事纠纷法院传票tips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
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实践中,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
也可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庭
那么拿到法院传票我们该如何正确处理呢?首先
1、谨防语音电话通知法院传票
打来的诈骗电话通常是先语音提示然后按9之类再转到人工服务其实法院打来电话通知领取传票从头到尾都是人工的
接到此类电话
及时拨打法院对外公开的电话号码
或直接到法院查询
经查询确认涉嫌电话诈骗的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取相关费用
凡自称是法院的来电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的小心!都是骗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伪造法院传票
目无法纪
一脚踏上雷区获刑没商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6月6日,长沙中院“闪信+”送达在万首翘盼中正式上线。通过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向诉讼参与人的手机号码发送具有弹屏功能的“闪信+”短信或“闪信+”彩信来送达传票!
▲2019年底,芙蓉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使用“闪信+”诉讼活动通知服务。
附上法条链接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缺席判决
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如果你不出庭的话相当于放弃了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样做出来的判决对你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你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你是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还有更厉害的
拘传到庭”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step1
收到法院传票先核实,再签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step2
签收传票后,第一时间向法院了解案情,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还要获取己方参与诉讼的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step3
如果自己上手操作困难,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综合案子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step4
在举证期限内搜集证据用以抗辩对方的诉求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建议使用安全的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寄送凭证
step5
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庭应诉
法院送达传票的目的
是维护被告知情权
以及避免诉讼权利被剥夺
只有了解案情,积极出庭应诉
提交相关证据,向法官说明事实
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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