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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留期间家人有病危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易虎雨 时间:2021-12-05 21:23:56浏览83次

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我的家人被警察带走了,刑事拘留了,我该怎么办,怎么把他弄出来?”我经常在后台收到此种类似的询问,他们总是显得着急又无助,其实面对这种情况,先不要慌张,了解完以下十大法律问题就可以顺利解决。

1、刑事拘留后果严重吗?

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说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和手段的情况下,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判刑的几率非常大,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一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经过拘留后的侦查活动,可能进一步转为逮捕而继续侦查,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尽快咨询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提供专业帮助,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3、刑事拘留会关押在哪里?

嫌疑人归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会临时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该区域有全程的录音录像,以保证办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时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会在办案区进行第一次讯问,严禁侦查人员将嫌疑人带往办案区以外的区域进行侦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作案嫌疑的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会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刑事拘留后法定的羁押场所为看守所。

4、刑事拘留会告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或者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5、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

办案机关在执行拘留或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6、家属没有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在查询无果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辩律师,通过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查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一般方法较多,定位较为准确,能够准确快速地查询到信息。

7、刑事拘留以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办案单位外,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拘留后对嫌疑人依法进行会见,亲属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无法会见到嫌疑人。因此家属获取的信息很少,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依法会见,获取信息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8、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做?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尽快到看守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费,让嫌疑人知道家属已经知道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并在关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紧张过度或失落。

3)到办案单位领取拘留告知书,确定涉嫌的准确罪名,并领取与案件无关的扣押财物,如身份证件、手机、包包、银行卡等。

4)尽快通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与医生相似,是分专业和方向的,委托民事领域或者不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起不到作用,还会耽误时机。而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及时会见嫌疑人,避免在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专业的刑事律师还会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详细信息,提出专业意见。

5)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

9、拘留、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家属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10、家属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刑事拘留后专业律师介入,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内容部分整理于网络)

可以救命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一、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

如前所述,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联系到家属,只能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家属。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开篇所讲的因无力还款而被指控诈骗的例子,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指出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在借款时就没想过要还款,然后还要使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没有拒绝还款、没有欺骗债权人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束语: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来源:法律读品

亲人被刑事拘留,作为家属应该怎么办

小A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作为小A的家属应该怎么办?

壹、被拘留后,亲属要和承办警官取得联系

公安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家属会收到《拘留通知书》。

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要确定案件的承担警官和承办警官的联系方式。

在刑事拘留后,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会在刑事拘留后7天,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这个阶段,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贰、家属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我承办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家属在亲人被刑事拘留后,找律师提的要求就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当然很多家属会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只有律师能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

因此,家属也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那么家属在申请取保候审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家属要明确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叁、家属申请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缴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综合考虑案情等确定,经济类犯罪一般为涉案金额的一倍到三倍,其他类犯罪2千至5万元,一次性缴纳,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等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肆、取保候审可以提多少次?

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的,在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批转逮捕之前,确实有必要的,有证据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等,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在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前,确有必要的,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建议。

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在影响变更强制措施的因素消失后,家属可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也可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比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主要的就是保证随传随到,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陆、家属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家属不能亲自会见被拘留的亲人的,要想会见只能委托律师,让律师传达法律允许的信息,还可以到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带衣物和图书,寄送生活费和药品等。

作者简介

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刑法、民商合同、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柬埔寨跨境投资、企业挂牌、定增、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等诉讼和非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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