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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官因为违法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嬴霞雰 时间:2022-01-10 10:02:27浏览233次

普法 退役之后犯法了,还能享受待遇吗(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到刑事处罚后,还能享受待遇吗?

前两天,有位战友问起,如果军官自主择业后犯罪了,还能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因为2014年发布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这个问题说的很清楚。

尽管自主择业要退出历史舞台,但仍存有大量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此类话题也较为感兴趣,那具体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今天我借这个话题来深入的聊一聊。

1:自主择业后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就业时可以享受退役金,在上述单位就业后不享受退役金但有工资待遇;住房方面会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等待遇;与此同时,还会有医疗保健待遇、税收优惠待遇、就业培训与指导等待遇。

2:受刑事处罚会停止享受待遇吗?

上述《通知》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具体如下:

理解这条规定需要了解什么是刑事处罚、附加刑以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处罚:即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者可并处,也可以单处。其中主刑包含我们经常听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拘役和管制。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效力: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以下三类:(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2)终审判决;以及(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判决。

上述规定有几层含义呢?

(1)如果是判决单处附加刑,则不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待遇。

(2)如果是判决单处主刑,或者并处主刑和附加刑时,在判决发生效力之前,不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待遇;但一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则要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还有第二款内容,对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待遇进行了限制,即在下列情况下虽然没有其他自主择业待遇,但仍需要发放生活费,具体如下:

可见,上述需要发放生活费的情形一般是犯罪比较轻微的行为,所以在处罚上相对轻。

3: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能享受待遇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2种情形,一种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一种是可以享受但待遇有所降低。

针对情形一,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理解这条规定需要了解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刑罚执行完毕。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概括性罪名,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102条至113条,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这一系列犯罪是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产生的。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般该类犯罪行为的情形比较严重。

刑罚执行完毕:关于执行完毕的时间点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根据法工委的解释,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上述规定有几层含义呢?

(1)如果是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待遇。

(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当时判决时的刑罚,即便未来减刑至5年以下,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能享受自主择业待遇。

(3)如果是非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且判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情形下,刑罚执行完毕则可以享受自主择业待遇。

第(3)层含义正是情形二,具体规定如下:

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尽管罪刑轻微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享受待遇,但也不是犯罪前可以享受的待遇了,一般会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来重新核定。

后记:

关于今天探讨的这个问题,内容上实质关系到转业干部犯罪后的权益问题及对应保障,但从个人成长、家庭幸福以及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建议每一位战友退伍后要保持军人本色,遵纪守法,避免因为犯罪行为让自己的功勋蒙尘。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看点与焦点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订意见,引起大家高度关注。《草案》信息量很大,有很多看点,也有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看点1:保障与服役贡献挂钩

明确退役军人保障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看点2:建档立卡、信息共享

明确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看点3: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明确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看点4:军官转业保留、自主择业取消、新增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

明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看点5:做好军官转业职级确定工作

据悉,为解决军官转业职级安排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拟计划出台军官转业职务职级确定实施办法。

看点6:军士(士官)新增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

按照当前设想,四级军士长超期服役4年后可逐月领取退役金,具体标准要等新的《兵役法》及配套政策出台后知晓。

看点7:调整优先安置范围

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看点8:依法接收安置与给予安置编制保障

明确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看点9:现役、退役军人重大违纪违法与待遇挂钩

明确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看点10:参加定向考录计划

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此规定对大学生士兵来讲是福音,意味着大专生中士退役、本科生上士退役可以参加定向招录。

看点11: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

明确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并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看点12: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

明确接收退役军人时集中举行迎接仪式,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此外,还有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优待抚恤、褒扬、管理监督等相关内容。

焦点1: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是否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这方面,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反映最为强烈。不少网友认为,按照“一罪不二罚”的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如果退役后再进行二次处罚或叠加处罚是不合适的,毕竟这是一部退役军人法律,现役军人有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处理法规。

比如,某军队干部违纪影响特别恶劣,被降职处理后,其职务和待遇均作了调整,甚至还取消了某“代表资格”。如果退役后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就显然不合适。很多网友建议取消该条。

焦点2:退役军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是否中止、降低或者取消相关待遇

不少网友认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恶劣就影响待遇缺乏相应依据。

一是与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政干﹝2008﹞297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相抵触。

二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退役军官与同级别的国家公务人员相当,其处罚也应与公务员相吻合。

三是法律评价位阶不清,刑罚和治安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位阶。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方式,再严重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中止、降低或者取消相关待遇”这种断人活路的做法。而71条用“或者”一词将刑罚和治安处罚两者置于同等地位,于法理、情理均不通。

四是“影响恶劣”具有很大弹性,边界很难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文件的规定:“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降低了处罚门槛,也容易使管理部门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力陷阱

。不少网友建议,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按照与现行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相关处罚一致的原则决定退役军人的惩戒规定,取消关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应内容。

焦点3:责任双方约束、惩戒力度是否对等?

通常来讲,权责一体,既没有不负责任的权益,也没有不受管理约束、只要保障服务的权益。《退役军人保障法》既不应该是“退役军人管理惩治法”,也不应该只是“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服务与管理同时进入保障法的范畴,应该既符合逻辑,也符合退役军人的根本利益。

《草案》第八、九章,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之后的处罚,一般是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细化,操作性不强;而对退役军人的违法惩戒,却是“中止、降低或者取消相关待遇”,虽然字数不多,却是“紧箍咒”条款。一定程度上,造成退役军人实质上处于弱势,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绝对权威,其实这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焦点4:现有自主择业方式为什么没有明确?

不少网友认为《草案》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在《草案》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原则上按原有政策法规执行,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焦点5:退役军人优待证由谁制作下发?

为防止优待证跨省、跨地区不通用的问题,不少网友建议退役军人优待证由国家统一制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焦点6:如果出现类似中国财经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法兴不利于尊崇退役军人的言行该如何处理?

《草案》第九章只明确了退役军人和及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有兜底条款,但没有明确影响退役军人声誉和破坏退役军人工作的相应惩戒标准。周法兴当时的错误言论影响极坏,就缺乏相应处理依据。

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判刑

4月19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钟世峰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案,白俊国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钟世峰、陈军、王秀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被告人于有峰、王绪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郝东代、杨小青、葛德高、张善岩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其中杨小青缓刑三年,张善岩缓刑三年。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法庭宣判画面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于有峰等38人在上访被劝返途中,编造“被打”不实信息。于有峰、钟世峰、王绪章等人通过微信群散布视频、语音和文字,煽动各地人员到平度市委门前集合“声援”。至10月6日中午,非法聚集人数达300余人。钟世峰担任现场“指挥”,组织非法游行、喊煽动性口号,安排购买用于对抗执法的木棍、灭火器等工具,并现场教授如何使用木棍。6日14时许,在陈军等人接应新来人员过程中,田文才(另案处理)、季连敬(另案处理)编造散布“警察打人”谣言,致使非法聚集人员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部分非法聚集人员被依法带到警用大巴车内。钟世峰得知后带领人员持木棍、灭火器等赶到警用大巴车附近。钟世峰、王秀启、杨小青、葛德高、陈军、张善岩等人对现场进行打砸,殴打执勤民警,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十余名民警受伤和严重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钟世峰、于有峰、王绪章、陈军、王秀启等人为不合理诉求,纠集多人,打着“退役军人”旗号非法聚集、游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医疗无法进行,交通受阻,市民日常生活深受影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钟世峰、陈军、王秀启、郝东代、杨小青、葛德高、张善岩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钟世峰、陈军、王秀启均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钟世峰、陈军、王秀启、郝东代、杨小青、葛德高、张善岩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钟世峰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白俊国、高建辉、牛伟浩、张小龙、李向阳、殷幼生、姜成、王益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其中王益宏缓刑三年;被告人黄宁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画面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殷幼生、姜成等人煽动、召集人员赴镇江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次日凌晨,在镇江市政府门前广场,王益宏受他人提示后自行倒地,由他人拍摄所谓“被打倒地”视频。殷幼生、姜成等人散布、传播上述视频及相关语音、文字等虚假信息进行煽动。白俊国、高建辉、牛伟浩、张小龙、李向阳、黄宁军及各地千余人陆续赶往镇江。20日至23日,在白俊国等人的策划、组织、指挥、煽动和积极参与下,非法聚集人员在镇江市政府门前道路、广场及人工湖周边区域实施非法游行等行为,并冲击警戒隔离栏,持木棍、砖块殴打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对抗。上述行为导致数十名政府工作人员受伤,相关单位正常工作严重停滞,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大量受损,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严重扰乱。期间,黄宁军将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推入人工湖中,致其轻伤。

法院认为,白俊国等人打着“退役军人”旗号非法聚集,造成严重损失,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黄宁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白俊国、高建辉、牛伟浩、张小龙、李向阳、殷幼生、姜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均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黄宁军、王益宏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4月15日、16日,两地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庭审中,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表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法外之地,也没有法外之人,更没有特殊的群体和个人,维护权益、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愧对党和部队的教育培养,愧对战友和家人,向涉案地人民群众和政府、受伤工作人员以及全国退役军人真诚道歉。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退役军人代表、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两起案件的庭审和宣判,法庭秩序井然。

两起案件分别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地法院分别受理后,分别依法组成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全案卷宗。两起案件开庭前,法庭均召集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案件回顾

法治国家没有法外之人——山东平度、江苏镇江非法聚集案件真相调查

来源:新华视点、央视新闻

原标题:山东平度、江苏镇江两起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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