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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通过法院下达裁定书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壤驷如 时间:2022-01-15 04:00:46浏览106次

交通事故:开车撞人后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如果你确实很慌张,没了主意,那么请律师咨询一下是应该的,但是请律师是存在成本的,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处理较为模式化、常规化,所以,我建议您阅读本文后再做决定,其实啊,侵权纠纷无非是解决三个问题,由谁赔、怎么赔、赔多少。希望通过本文给你带来一定的启发。

放心,大部分赔偿项目由保险公司理赔,除了少部分,比如对方的律师费,需要由你来负担。另外,诉讼费,有的法院也要求侵权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医疗费的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一般会抗辩不予理赔,但法院一般还是会让保险公司承担。其他的项目,如鉴定费,保险公司是否负担,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建议在网上搜索受诉法院的交通事故的判决书,看看他们的一般做法,你就心里有数了,交通事故的判决书一般是公开的。所以,看到残疾赔偿金等大额项目,你不要慌张,保险公司会处理的,你只要配合就行。

其他常见问题: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作者:陈健、陈金虎

【核心观点】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评判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证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可知,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现场勘查、调查、认定事故基本成因、划分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职责。

然而,对一些事故因客观证明灭失、科学技术手段等限制,不能对事故的基本成因调查清楚,也未能划分当事人责任,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之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成因不进行分析,也不划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二、实务判例

案例1:

2018年4月15日16时许,于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当车辆行驶至X市Y镇荣裕大道与贾徐村交口时,遇警示标志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向当事人下达事故证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无法认定。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为:以考虑到发生事故中双方车辆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于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孙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案例2

:2018年7月10日20时33分,陈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A县B镇杨公路交叉口处,因疏于观察与徐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至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事发路口道路在维修,无监控视频,无确凿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通过路口时是否违反交通信号灯,至事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交通事故证明。本案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明确划分各方责任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但陈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徐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较在危险控制、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故承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法院定责逻辑

上述两起真实案例,法院最终对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解释与理由如出一辙,均是由于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在危险控制、风险承担等能力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轻描淡写将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且判决的逻辑让人难以理解,究竟如何解释事故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危险控制及风险承担能力处于优势地位?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之规定,可见上述两个案件,均不谋而合的援引此条规范。

四、观点陈述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是案件的关键,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阶段,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客观的反映事实,最终公正的划分当事人责任。然而,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并不等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成因并确认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更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证据。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如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

笔者认为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评判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则(试行)>的通知》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2)…(3)…”。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里面记载了交警部门调查所得到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样是公安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所描述的内容与事故认定书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在法庭的调查阶段,应根据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展开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进行全面调查;

,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依据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做出判决。

,本通知的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在第一款之后的兜底项,如参照适用,必然应勤勉第一款之规定,而不是作为难以认定责任时的“万能条款”。

笔者认为

,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中划分事故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决定在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上有所区别,故在法院最终判决中,过于主观去描述车辆的危险控制、风险承担能力来衡量双方的过错责任,难免有和稀泥之嫌疑。因此,即使参照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规范,也因在全案的证据规则下,充分的说明理由,如此才能体现出审判的真正意义。

交通事故,已诉讼结案赔偿。过了两年原告又提起诉讼。我该怎么办。

您好,答复如下:

1、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那么和上次诉讼一样,先交强险,然后商业险,如果都已经分别超过两个保险限额的费用,则由你承担主责比例,这个第一次诉讼时候法院应该已经给您认定过了责任比例数额。

2、至于误工费、护理费问题:误工费是需要相关证据的,一般最长计算到定残等级的前一日,之后已经通过伤残赔偿金的形式予以弥补了,它本身就是用来弥补事故造成人员损伤后收入能力下降的,之后一般不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至于护理,不知道上次或者这次是否进行了护理期鉴定,医生有没有给出护理建议,看伤情应该有,但这个也不是无限期的。

3、最后,一事不再理。您可以提,可能确有一些内容是重复的,但是如果是新发生的费用,即便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也是通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采用一事不再理,比如第一次诉讼时发生的医疗费仅获得了部分支持,其他的驳回了,现在诉讼的是第一次诉讼判决执行后又新发生的医疗费,这样是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

4、建议,如果您自己不请律师,且开庭的时候保险公司派员到庭的情况下,开庭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表示希望由保险公司先行答辩,质证时候也让保险公司代理人先行发表质证意见,这样对您该如何发表意见也是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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