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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业不流 时间:2022-01-15 04:42:46浏览88次

如何不用律师自己打官司以下5点,手把手教你怎么搞定老赖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相互往来或交易中难免会有些摩擦或经济纠纷,有些事产生的分歧较大,谈不拢的那只有到法院起诉了。就打官司这件事儿来讲,律师绝对是最专业的。然而,高昂的律师费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负担的。如果你的债权标的很小,甚至小于律师代理费,那就真的更不值得了!下面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教你如何自己去打官司的前期准备。

1.起诉要找对人

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当事人。

2.起诉要找对门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产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户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3.起诉要会写状子

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起诉状的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4.收集整理自己的证据

“谁起诉谁举证”,你需要及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有理有据才是王道,尤其是在法院这种讲究证据链条的地方。切记:不要以为自己有理就一定能赢,万事还是要靠事实说话,摆事实讲道理。

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5.开庭审问环节

开庭的时间会在法院寄出的传票中准备的表明,一定不可以迟到。到庭后,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宣读诉状,此时此刻你只需要把你之前写好的诉状完整朗读一遍即可。另外,审问环节不可能只有一次,多次的出庭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有耐心积极配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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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颠覆性创新模式,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垫付费用,垫付款项包括当事人诉讼及仲裁过程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只在胜诉且回款后才收取费用。败诉或没能成功回款,该笔垫付的费用由法宝独自承担,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问题出在哪得搞清楚

【声明】:本文为“粤龙法务”在本平台首发原创,未经同意,不能复制、转载等行为。

作为原告的你起诉之后,是需要经过法院进行审查的。如果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会对你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可想而知,原告起诉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起诉经法院审查并立案登记后,诉讼程序才会真正的启动。关于立案问题,国家有对应的“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从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首先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而言,对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法院只是从形式上审查。审查的也是作为原告所递交的起诉状上所涉及的各个事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错误。

一旦出现遗漏或者错误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原告予以补充。“粤龙法务”提醒的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关于被告人信息的问题。如果说被告的信息不够,不足矣认定明确的被告,那么就应该告知原告及时补正。但是如果原告经过补正后仍然没办法明确被告的信息,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当然还有些原告人情绪过于激动,直接在起诉状当中就夹杂着谩骂或者人身攻击等词汇、字眼,法院会对这种情形进行告知,要求修改好后再提起诉讼。

实务中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那么正常情况下就会进行登记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2)如果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接收到起诉材料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如果是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补充。

(4)如果已经补充完相关材料,法院就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如果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存在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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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中,关于离婚案件、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或者由被告向法院起诉、或者原告等待六个月后再起诉的,就不存在“不予受理”的限制规定。

向法院交了4次民事诉状,都说写的不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民事案件大体有两类:一是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即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处理,“告状”找错了门;二是

不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请求事项虽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是却不属于这个法院受理,“告状”找错了地方。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具体说来有近百种具体情形,比如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双方约定仲裁而未经仲裁的不受理……

因为“每次都说写的不行”,而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不是“找错了门”、“找错了地方”,是“写的不行”才不受理的。

之所以说“照理这样的事情似乎是不应该发生的”,是因为书面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是起诉的唯一方式,“口头说说”也照样能打官司。

按照上述规定,有人肯定会说:我“提交了4次民事诉讼状,每次都说写的不行”,那我就不用书面起诉,用口头起诉,就请你替我写!

这可行吗?也未必。

口头起诉也要要素齐全。

实事求是地说,现在法院受案登记人员中业务不精,表情达意不顾及对象的接受能力,态度上也可能千差万别,这些是可能存在的。要说“故意刁难”恐怕还真的没人敢。退一步说,某个案件真的有见不得阳光的“背景”,法院也没有必要在受理登记这个环节做文章,在这个环节“动手脚”硬伤太明显。

另外,即使受理登记了,并不意味着就立案了,

基本要素不合要求,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而你又“坚持起诉”的,其结果就是“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也就是说口头起诉的基本要素不全,受案登记人员无法“记入笔录”,记入笔录也不可能进入立案程序,更别说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了。

可能就出在“被告不明确”上

。具体表现在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不全或缺乏确定性。

其他如“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部分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也不会出错

。不少地方,简单的民事案件诉状也不强行要求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可以待开庭时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

审判机关与侦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官工作的主要特征就是“坐堂办案”,依法“居中裁判”,证据甚至适用法律的条款都由原被告双方提供,非法律特别规定,法官是不能亲自去收集证据的,包括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个人信息,也很少亲自上门向原告、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侦察机关则不同,非轻微的侵犯人身权(如故意伤害)、财产权(如非法侵占)的违法或犯罪,即使没有报案人,侦察人员,如公安民警中的侦察员,获知信息也要“主动出击”,主动调查、侦查,获取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收集相关人的个人信息那是首要的。

相关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没有明确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等信息。然而实务中,因为人口流动性大,造成“找人难”;求职更加灵活,使得“工作单位”失去了稳定性特征;“住所”因城市建设、房地产的发达,住所地变数也很快;还有些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故意或习惯于使用不同于户籍登记的姓名……导致很多民事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张冠李戴的也不少见。还有个别的被告人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等法律文书,故意以“查无此人”拒签退回……大大影响了民事审判效率。

不得不说,这是相关规定的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不少地方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主要是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后,作假的空间受到了压缩;还有的地方要求提供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号,全国14亿公民,身份证号重码率几乎为“0”,号码对应个人的准确率基本是100%。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找错人、传错的人现状。

也就是说,

提起民事诉讼时,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是最有效的,可以避免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走弯路耽误时间

生活中大量地遇到民事问题,特别商业活动中更加频繁,比如写欠条、立借据、签合同等,有的仅"凭熟人熟面",连对方的住所,户籍姓名都不知道,只知对方电话号码签个名就发货……发生了问题,起诉必备的要素却无法获取,导致无法起诉,即使法院受理了,传票无法送达,导致案件中止无法进行,最后血本无归,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建议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不仅在相关文书如欠条、借条、合同上注明对方联系电话,还要核对其居民身份证,并将号码记录在相关文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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