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于亦巧 时间:2022-01-26 13:59:36浏览209次
什么是套现?
信用卡取现不同于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取现是信用卡本身固有的功能之一,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向银行提取现金,信用卡取现主要包括透支取现和溢缴款取现两种方式。透支取现是需要支付利息,并且是从你提取现金的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溢缴款取现则不需要支付利息。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央行表示,信用卡tao现是违法行为,央行也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严重的话会影响以后的个人贷款,办理信用卡,坐飞机,坐火车等等行为。
信用卡套现,在免息期内获得现金的同时还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对持卡人来说极具诱惑力。
你也知道套现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
但你知道套多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信用卡套现达到多少额度算违法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予以实施。其中第七条阐明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如何界定?
一般来说,银行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信用卡套现行为。
1.大额消费多
用来套现的信用卡几乎月月都有大额消费,而且普遍占总额度的90%以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经常出现较大的整数金额如20000、40000等。因为日常消费刷卡很少能碰到大额整数,所以这是银行判定的条件之一。
2.高风险刷卡
不少持卡人为了避免自己的帐户被银行关注,在套现的时候经常选择不同的中介,以此变换刷卡的POS机。但是您是否知道,这种做法是徒劳的。
套现中介手里的POS机由于长期进行高危操作,多数都被银联和发卡行重点监控,换POS机的做法只是从一个高风险POS换到另外一个高风险POS。如果每月都在高风险POS机上出现大额消费,同样也会被银行视为高危对象。
3.额度迅速用完
如果持卡人每月可以全额还款,但在还款后的2、3天内就立即用完所有信用额度,或者是在还款后几分钟内就在同一POS机上刷光所有额度,这样也是一种容易被银行定义为套现的行为。
文章来源:信贷动力、大律师网、卡宝宝、钱云综合整理,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自从信用卡出现,信用卡套现这项“产业”也随之诞生了。明明可以取现,为什么一定要套现呢?答案很简单:取现成本太高。而套现,则可以省下一大笔手续费。
但是,对于信用卡套现的后果,你知道多少呢?
信用卡套现是一种违法行为,相信多数人都是知道的,也知道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信用卡套现达到一定数额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条阐明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1、《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部分内容摘自:刑事危机应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案情简介: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系海口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会计,其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送给海口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海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儋州某家居店等四家企业的六台P**机为其朋友范某、符某、黄某、黎某1及自己刷信用卡套现还款。
经查,被告人林某及范某、符某、黄某、黎某1与海口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海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儋州某家居店等四家企业之间并无真实交易,林某利用四家公司POS机刷信用卡
套现仅是用于偿还个人及范某、符某、黄某、黎某1的多张信用卡欠款,共计套现笔数599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1548545.6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1548545.6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1548545.66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
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交易,向指定付款方
支付货币资金人民币11548545.66元,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当然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因此该解释适用于本案。因本院审理期间新的司法解释具体适用问题,导致原判决量刑事实错误,量刑失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林某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林某犯
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一百九十四元二角
二、一审判刑三年,二审改判一年八个月的原因
一审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数额为人民币11548545.66元,
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违法所得依法核定为人民币11548.55元。一审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林某犯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改判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交易,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人民币11548545.66元,
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当然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因此该解释适用于本案。
据此,依法改判为判处上诉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案例分析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林某非法套现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48545.6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林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认定林某有自首情节,所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期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认定林某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下判处
,所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