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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贷纠纷起诉,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锐依萱 时间:2022-11-30 16:31:09浏览159次

本文内容是由(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北京借贷纠纷起诉,以及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以各种理由不还,或者失踪的。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律师 二是法院诉讼调解。我就重点给你讲法院诉讼调解

这个律师就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但是费用高。

一般这种民间借贷,只要借款人能找的到的,就可以自己通过诉讼解决。

一:向法院打官司 前期准备:

向被告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前建议先到省级的网上诉讼平台看一下, 需要准备的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我就以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为例,不过起诉要的材料国内**高法院,司法部都是一样的)

网上具体需要:电子版诉状(这个在诉讼平台可以创建),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电子版的证据(借条,如果是QQ或者微信需要保留原有聊天记录证据),及你和对方身份信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将对方的基本信息尽可能的填全,比如:单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电子版**后签订法院确认送达书。

网上诉讼提交以后,一个星期法院会告知你审核通过,让你到法院将上述的诉状,证据,个人信息,确认送达书纸质版送到法院窗口。

二:法院调解阶段:

让后转入调解,当然这个调解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拒绝,如果调解一般在15天内法院通知双方到场协商,双方有协商意愿的 这个就不存在多长时间,在法院的监督下 出具具备法律效益的还款协议和民事调解书,这个还款协议不包含违约金等因果关系造成的借贷人损失,双方平等自愿签订。 如果对方在协议日期之内没有归还完,你可以持法院盖有公章的民事调解书不用经法院审判,直接到执行局申请执行。

优点是不用经法院审理 宣判,节省时间,缺点是适应于一般的借贷关系,双方愿意调解的情况下。

三:调解失败 法院审理 宣判阶段:

如果调解的你觉得不满意仍然可以拒绝,让后签字,等待转入业务庭。

调解失败,业务庭一般会在7天内将你的案件进行排号,分理,确认主审法官转入到民事庭,与你电话确认,并告知你开庭时间,让你等待传票。

一般这个开庭时间在3个月以上时间

如果一审过后,对方不论到不到场或仍然拒不还,也可能对方在15天内上诉二审(对方上诉二审一般就是故意拖延时间),二审一般维持原判,这个时候按照一审原判的时间过后,你持法院判决书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时间一般为一两个月,执行局会给对方下达限制消费令,责令对方30天内申报自己名下的车房,银行存款,贵重物品,理财证券保险等并冻结对方名下所有财产,执行局没收对方财产司法拍卖,并司法拘留对方。

**后法院向你返还钱财,一般民事诉讼从你提交诉状到宣判在3到9个月时间,法院执行这个时间另算,在此期间你也不用急,可以在诉状中加上按照现有银行贷款利率被告要承担违约金与利息。

下面照片,我以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为例

 

贷款纠纷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许多情况下都会发生一些纠纷,那么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如何来提起诉讼呢?起诉还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第四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对此,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一)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 债务 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 抵押 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 执行 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燕,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珍, 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9)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 )其中并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

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

(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事实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张上诉人签名但未载明被上诉人为债权人的欠条佐证其主张。根据该欠条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也即作为债权人有履行给付借款之行为,债务人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未写明债权人的欠条,未能提供其向上诉人出借8万元人民币借款之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的存在,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未曾向其借款。因此,本案争议事实并未予以查清。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一张,且未载明债权人。而对于双务法律行为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出借借款的义务,其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而原审法院未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单一证据---欠条,从证据与本案事实,其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支持被上诉人之诉求,显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3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4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某燕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经,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专,干部,住南昌市东湖区出新路32号309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家明,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阳镇碧乐村20号,身份证号:********,系彭谦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细梅,女,汉族,1946年7月出生,住连锦农民街37号,系彭谦肃之妻。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20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20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0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2、3、4行)。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0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20万的事实?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2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10万元的请求?再次,为什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10万元收条?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二、被上诉人彭家明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彭谦肃的遗产,因此彭家明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彭谦肃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因此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家明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彭谦肃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高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谦肃死后,被上诉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谦肃成为了宜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家明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此? 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文经

北京海淀如何向法院起诉

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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