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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转让代办收费纠纷,北京股权转让律师电话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资抒怀 时间:2022-12-08 21:05:19浏览150次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股权转让代办收费纠纷,以及北京股权转让律师电话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请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应当是比其他地区高一些,但是,都可以协商收费的。

沈阳律师收费项目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二、计时收费

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三、涉外案件:

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

3、案件一审阶段,8000元/件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咨询收费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二、计时收费

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非诉讼业务律师收费标准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9%;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收费标准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股权转让要注意哪些易生纠纷的问题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就是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团体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

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北京证券咨询公司代办转让怎么收费

北京证券咨询公司代办转让怎么收费:

具体看是壳公司还是带证监会许可证的,壳公司很简单,带许可证的就复杂些。

一、转让流程:

1、确认信息:确认标的基本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服务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财务,法律等;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调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开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资质变更:资质变更,监管机构资质变更;

7、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内容:

1、目标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目标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目标公司无法院讼诉

4、目标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目标公司不欠税漏税

6、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目标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目标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转让价格:

具体看标的公司情况而定。

请律师代办股权转让需要多少费用

每个律师收费标准是结合律师自己的阅历、办案经验、以及案情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的,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因此,可以和你要找的律师协商收费。本案按照沈阳律师收费标准,收费24000元。 附件: 沈阳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2015 (2015年8月24日经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标准。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登记设立在沈阳市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除本标准规定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和行业指导价**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律师服务收费中国家发改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标准**低标准收取律师费的,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及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查处。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沈阳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承办律师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五)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六)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中国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中国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中国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中国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中国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各类法律事务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中国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名录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中国人。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 2、中国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中国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中国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中国人。 基准收费标准为500元/件,上浮或者下浮不超过50%。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中国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国人。 1、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7%,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 2、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6%; 3、涉及争议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4%; 4、涉及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3%; 5、涉及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争议标的的2%; 6、涉及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名录,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一)中国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上浮**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二)中国行政诉讼案件 中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国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部分参照中国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中国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律师费按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0.7%收费,**低收费200元。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且不低于20,000元收取律师费。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2000元/小时。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参照中国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按财产标的的2.5%收费,但**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 (1)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4000元 。 (2)合同标的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4000元; 10万—50万元为;3%; 50万—100万元为;2.7%; 100万—500万元为;2.4%; 500万—1000万元;2.1%; 1000万—5000万元;0.9%; 5000万元—1亿元;0.5%; 1亿元以上;0.2%; 3、公司改制 按所涉及的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10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5%; 500万元—1000万元;3%; 1000万元—5000万元;2%; 5000万元—1亿元;0.9%; 1亿元以上;0.2%;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七)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中国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一)下列刑事案件一般可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及2个以上罪名; 2、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3、集团性犯罪; 4、犯罪次数三次以上; 5、数额较大; 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收费标准自2015年月日起试行。 附:本标准部分速算方法 1、第二十三条(三)速算方法(含本数) 不足42900元 收取3000元 10万元以下 标的额×7%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6%+1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4%+11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21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71000元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0.5%+201200元 2、第二十四条(一)2速算方法(含本数) 不足50000元 收取5000元 10万元以下 标的额×10%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8%+2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6%+12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5%+22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122000元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1.5%+272000元 3、第二十四条(六)2(2)速算方法(含本数) 10万元以下 4000元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3%+4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7%+52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4%+79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1%+22600元 5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0.9%+158000元 1亿元以下 标的额×0.5%+360000元 1亿元以上 标的额×0.2%+650700元 4、第二十四条(六)3速算方法(含本数) 100万元以下 100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5%+100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180000元 5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270000元 1亿元以下 标的额×0.9%+809000元 1亿元以上 标的额×0.2%+1402000

股权转让出现纠纷怎么解决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以受让人在审理中变更原诉请而为之,否则法院只能仅就原诉请审理,或予以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主动干预应由当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权。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除此两种以外,转让合同无效。由此,继而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内外关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关系,故一般应另行成诉,处理中按无效返还并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因后一案处理的结果为前一案处理的依据,故程序上应按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条**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前一案的审理。后一案处理中,如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则前一案中受让人不再为应承担责任的共同被告,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让人为共同被告,由出让人承担出资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如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一并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则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撤销之诉,可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并审理。如股权转让当时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受让人知道该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则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原出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责任,故而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再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情况下,应由受让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物质基础,公司设立时股东所负投资义务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出让人未尽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故对受让人所不能承担部分,应令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我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少疑难问题,主要涉及股权的确定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及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股权如何确定的问题。股权是指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前提,转让人如不享有股权,自然不能进行股权转让。认定股权的存在,是审查股权转让效力的先决条件。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转让人都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载明的、并享有公司合法股权的股东,但在极少数案件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转让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公司,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全体股东共同约定不将转让人的名字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后来转让人将股权进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股权的存在并进而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章程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根据第31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股东的出资额。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确定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应从其是否实际出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就上述情况下,转让人是否享有股权,我们应该视股权转让是在股东间进行还是股东与非股东间进行而定。如果股权转让是在股东间进行的,虽然转让人的名字或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是由于全体股东对转让人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并无异议,我们也应确认其股东的身份及其享有的股权;如果股权转让是在股东与非股东间进行的,即使转让人实际出资了,我们也不能认定其享有股权,因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上未记载其姓名或名称,其身份对外没有公示,也就不具有公信力,受让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当然,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股东的身份没有公示,经其他股东同意,仍然愿意与其交易,我们就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并维护既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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