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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遗产纠纷,北京朝阳区起诉

来源:北京纠纷作者:芳馥睢 时间:2022-12-19 16:08:23浏览165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朝阳遗产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朝阳区起诉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老伴去世30万元存款无法取走,九旬老人依法起诉银行,你怎么看这件事?

存款人去世,亲属无法直接取出其银行卡里的钱,银行要求亲属出具公证书或者判决书,这是他们的一贯做法。这看似是制度设置的结果,实则是银行业规避风险、转移成本、呆板执行制度、服务意识缺位造成的。

一、案件:老人去世,卡内留下30万元钱取不出来

90多岁王大爷等着用钱,可拿着存有30多万元的银行卡就取不出来钱,咋回事呢?原来这个银行卡是她老伴的,老伴三年前去世后就由他个人保管。在一次委托他人取钱时因连续按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死。银行告诉他,需要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才可以解密取钱。王大爷到公证处咨询,因为他们夫妻曾经收养过一个养子,后来又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户口没有迁出。王大爷无法联系到那个养子到现场确认,公证处认为仅一份《收养关系解除协议》不足以证明收养关系解除,不出具公证文书。王大爷听信了公证处的建议,向法院起诉确认收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后,王大爷又回到公证处,公证处却又要《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原件。这个原件已被法院收回,哪里还有什么原件?折腾来折腾去,一晃两年多过去了,钱还是没有取出来。

无奈之下,王大爷只能花钱请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银行对这一情况进行解释,说的好像也有道理。银行称,他们也不清楚王大爷的老伴有几个继承人,银行也无权调查,如果将钱取给王大爷,其它人继承人再找银行要钱怎么办?这种案件不复杂,法官审理后认为,于女士(王大爷的老伴)的30万存款中有一半属于王老先生所有,另一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决定归属,由于已经和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应该由王老先生继承,确认30万元及利息归王老先生所有。拿着这个判决,法院才给取了钱。

二、银行这么“折腾”,是有依据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亲属去世后,其他人知道密码的,可以直接持银行卡、存折到ATM机上转账、取钱,银行不能干涉。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有点麻烦了。

1、没有继承纠纷的:

(1)继承人先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如果是在医院死亡,就持医院证明。(2)继承人在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3)如果是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来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办理。(4)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取款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和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存款折去银行就可以了。

2、有继承纠纷的:

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继承人起诉到法院,先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法院下达判决后、裁定书或调解书后,继承人可以持法院的这些文书去办理取款。

三、银行这样“折腾”客户,合法并不一定合情!

看似一个简单地问题,为何让一名九十多岁的老人折腾了两年多?“四哥有法说”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规避风险。如果银行直接将钱取给王大爷,王大爷又不慎丢失。养子跑来争遗产起诉银行,胜诉后就要由银行来赔偿这笔钱。如果银行按现有制度办理,就有公证处或者法院给他们挡下了风险,出了问题去找公证处和法院,与我银行没有半点关系。这种规避风险的做法,在当今行政机关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服务行业之间十分常见,乃至于出现“我不能证明是我”的笑话!

2、转移成本。出现王大爷这样的情况,银行能否派人上门协助老人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派出银行的法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肯定行。问题是银行这样做,就会增加人力、财力等成本,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

3、制度设置呆板。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的“老大”,在制度设置时充分考虑到了自己小弟们的风险、成本问题,却没有替客户进行着想,以至于在制度设置上刚性的、统一的,基层银行面对出现的特殊情况,没有制度指引进行应变。

4、归根到底还是服务意识缺失。银行业天天喊着客户是“上帝”,低成本的服务可以做,能带来利益的服务可以做,真要他们来承担社会责任时,跑得比谁都快。这可能是银行业长期缺乏竞争导致的“营养不良”吧!

四、媒体报道:七旬老人瘫痪忘记密码 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助取款

这是媒体报道的邮政银行会泽县钟屏路营业所的做法,这样服务的能否多点、再多点!

?结束语:

轮椅推着病危老人到房产局过户、抱走九十多老人搞社保人脸识别、架着老人到银行柜台……这些与社会主义新风尚格格不入的情景反映出了什么问题?欢迎朋友进行讨论!

朝阳的遗产纠纷,我能在海淀起诉吗

如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海淀即可,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当事人保住继承房子的所有权,辩护律师巧言善辩终如愿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定继承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当家庭成员的不幸离世,财产的争夺导致在法庭上争锋相对、不顾手足之情的案例比比皆是。面对继承纠纷,如何合理继承遗产是本案**关注的问题。本案中,面对父母的不幸离世,不念手足之情的亲人恶意剥夺财产,经过代理律师的多番努力,**终为当事人争取了继承房子的所有权,且看案例详解代理律师的巧妙辩护。

【案情简介】

案由:继承纠纷

公诉机关:江苏某人民检察院

原告:小可,女,汉族

被告人:大雄(本案委托人),男,汉族

辩护人:

被告人:小亮,男,汉族

案情概述:

老李与老刘系夫妻,二人与育有子女三人,即长子大雄、女儿小可、次子小亮。老李于2001年10月6日去世,老刘于2015年11月23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现留争议财产:

1、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村288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老刘名下,家庭人口登记在册人口为5人,即老刘夫妇、次子小亮夫妻、长子大雄。该院系刘某英夫妇于1986年建造形成,后2001年、2003年李某3分别建造另两间,1999年老李夫妇建造另一间。小可于1997年搬回该院居住至2018年。大雄在其妻子张某凤去世后搬回该院居住。小亮在婚后1979年居住至1986年后搬离,现已搬回。

2、平房村411号号院相关拆迁利益:1998年购买,登记在老刘名下。2006年该房屋拆迁由腾退工作委员会拆迁,拆迁补偿款为555134.09元,老刘于2006年手写一份《财产转移书》,确认该房产转移到小亮名下,小亮与腾退工作委员会签订了《平房乡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小亮获得安置房。

小可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被继承人老刘名下该房产进行分割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对小亮的主张无异议。

大雄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不同意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房产不是遗产。同时提供字据为证:“平房大队负责同志:我叫老刘,是平房乡平房村村民,我住在平方北后街288号,现我住的288号院内房产属我所有,现房产已于2002年年底卖给我大儿子大雄,现金已交额完毕,此房已属大雄所有,与他人无关,特此向平房大队说明。”落款为“老刘”手写签字、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为证明字据的真实性,大雄申请了证人作证。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主张分割小亮名下位于平房村411号号院相关拆迁利益。

李某3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同意小可的诉讼请求。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主张位于平房村411号院系其个人财产,并提交《产权变更协议书》佐证所述,该份协议书落款处有老刘、小亮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是时间为2001年7月12日。右上角有村委会盖章及手写确认,该字样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村民老刘与儿子小亮房屋产权变更一事达成协议。一九九七年小亮丧妻回到平房村,没有住房,住房确实困难,户口也不在平凡村。所以小亮以母亲老刘的名义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平房村购买房屋一所,门牌411号,购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小亮,所以房屋产权属小亮所有”,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得以遗产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应否认老刘生前曾组织过分家,两处房产应否认定为老刘名下遗产系争议焦点。就此,做如下论证:

1、大雄、小可、小亮的户口目前均不在该村,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所以难以认定与老刘构成共居关系;

2、根据老刘手写的相关声明,可以认定老刘已同意平房411号相关安置补偿利益由小亮所有,平房288号房由大雄享有;

综上,本院认定平房村288号院内房产老刘生前已作出处分,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可承担(已缴纳)。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是否进行过分家产?

2、288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本案并未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进行过分家产,仅有一张老刘签字并给村大队的说明书,说明288号房产属于大雄所有,且老刘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因此,给本案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限制。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搜集多个间接证据,申请一些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庭,包括原被告的家中长辈及当时分管房屋问题的村领导,说明老刘当时的真实表述。**终,通过很多的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根据证据链,认定已经进行过分家,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保住了当事人即将面临拆迁的房屋,使得当事人可以顺利获得拆迁利益。

【本案结语】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继承权是要以遗产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保护了当事人的拆迁利益,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老刘手写字据形成时该院内房产已归李某1所有,该288号房产不认定为老刘遗产,进而小可不可以继承权继承财产。继承权纠纷的处理,**步要确定的就是遗产的范围,未确定遗产范围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第二步需要确定是否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不存在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并且要明确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这其中的专业性非常强,若你也正在经历继承权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黄成根和彭园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三名子女黄鹏、黄玉梅、黄媛媛。黄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后彭园没有再婚。并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号房屋系彭园在1998年使用成本价购买,房价折抵了黄成根和彭园的工龄后购房款为1.6万,其中彭园支付了5000元,黄媛媛支付了1.1万元。

2006年9月29日,拆迁单位(甲方)和彭园(乙方)签订了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约定: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该房屋面积67平米。乙方决定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并自愿选择购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积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购该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应当支付放宽为21.1万元,和该协议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各款项相抵扣后,乙方实际应当支付的实际价款以附件《回购房搬迁抵扣单》为准。10月23日,黄媛媛缴纳了抵扣之后的房款15.8万。

2007年3月,彭园、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收据的文件,载明住宅拆迁改造工程,原房屋变为诉争房屋,折抵后诉争房屋购置款为15.8万家1.1万元,该款项已经由房屋产权人彭园的女婿(黄媛媛的爱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经协商和其母亲同意,该款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现将黄鹏应当承担的5.6万黄玉梅应当承担的5.6万交给黄媛媛、

2007年1月18日,经公证处公正,彭园立下《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女儿黄媛媛继承,同时黄媛媛应当补偿给黄鹏黄玉梅各10万人民币,否则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如果房屋不能简称,不能取得房产证,退回的购房款由黄鹏、黄玉梅各继承10万,剩余由黄媛媛继承。遗嘱一式两份,公证处一份,我一份,立遗嘱人彭园。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园和和房管处签订了《新建回迁房入住协议》,约定根据房管所和乙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将诉争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后彭园和黄媛媛张三一家入住了诉争房屋。

彭园去世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黄媛媛将黄玉梅黄鹏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由黄媛媛继承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庭审中,黄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发的《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黄媛媛叙述,产权单位要求产权人亲自去办理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宜,如果产权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后由受托人前去办理,当时彭园不能行动,去不了现场,公证处说不能上门服务,所以不能办理。单位说可以暂缓办理。所以该房屋到现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关于收据一节,黄媛媛认可收到了黄鹏和黄玉梅各自给的房款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同时查明,彭园去世后,其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17万元及丧葬费5000元共计17.4万,在黄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审中再次查明,黄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折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额为2万,此后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额为5000元。其另一张存折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额为9.7万元,该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为四笔被转帐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额为232苑。

黄媛媛称**张卡取走的1.5万用于丧葬费使用了,并提供了丧葬支出明细作证。经法院询问,黄鹏和黄玉梅程处理彭园丧葬事宜所用费用均系委托黄媛媛办理后一起结算的,因黄媛媛持有彭园的钱款,黄鹏和黄玉梅没有支付丧葬费用。黄媛媛账号内的9.7万元使自己垫付的诉争房屋装修款和购置家具费用,并递交了相应的收据和销售单进行作证。黄鹏、黄玉梅对上述明细不认可,表示家电和遗产无关,如果黄媛媛要的话可以拿走,黄鹏、黄玉梅不主张分割。

黄媛媛称彭园有理财产品,价值20万,在黄鹏手中,并提交了黄鹏制作的备忘录复印件,**后一页显示彭园的理财产品,自2000年起,本金9万,到今日增值到20万。

黄鹏对备忘录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这钱是彭园20年前送给自己的装修费,数额9万,存在黄鹏名下理财。彭园去世后,为了和谐,黄鹏表示愿拿出一部分分给大家,但钱不是遗产。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时,该房屋归黄媛媛所有。

二、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鹏返还购房款5.6万;向黄玉梅返还购房款5.6万。

三、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鹏房屋折价补偿22.5万,给黄玉梅房屋折价补偿22.5万。

四、彭园名下存款共计10.2万,三人各持有3.4万。

五、彭园的补助金17.4万,三人各持有5.8万。

六、彭园的理财产品共20万,三人各持有66666.66万.

一审判决之后,黄鹏、黄玉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集成开始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彭园名下的502号房屋后回购取得,应当属于彭园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彭园在生前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明确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并由黄媛媛向黄鹏、黄玉梅各补偿10万元,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诉争房屋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应当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产条件时归黄媛媛所有。

此外,在购买原502号房屋时,彭园的配偶黄成根虽然已经去世,但是使用了黄成根的工龄进行购房,工龄具备人们所认可的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对此,法院考虑到因使用黄成根的工龄而减少一部分购房款,就此部分财产权益,应当由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黄媛媛应当给黄鹏、黄玉梅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黄鹏黄玉梅对购房承担了一定的付购房款,应当视为诉争房屋所负债务,应当由黄媛媛偿付黄鹏和黄玉梅。

对于彭园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园生前所遗留的合法个人存款,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园去世所取得的抚恤金等虽然不属于遗产,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分割,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抚慰内容的财产权益,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并不是遗产的范围。法院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旨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关于黄媛媛所主张的彭园的理财产品共计20万元,黄鹏曾写下备忘录称彭园的理财产品9万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经增值到20万元。黄鹏在庭审中称该理财产品是彭园赠送自己的陈述和备忘录中的表述有矛盾,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遂法院未予采信其陈述。因此,20万元应当由三人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有哪些知名的?

合适就是**好的 律所律师都不错

1、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120

3、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106

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1

5、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7

6、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70

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7

8、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22号华夏银行11层66

9、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50

10、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楼国际投资大厦C座7层48

关于北京朝阳遗产纠纷和北京朝阳区起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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