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诉作者:邢令婧 时间:2022-01-12 12:44:36浏览93次
我们在【**部分法规篇】里将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涉及的法律依据为大家分类罗列出来。其目的就是投诉时需要有法律依据,而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真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这需要结合鉴定过程与结论及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千万不要盲目投诉或虚假举报,这不断起不到作用,可能会引来麻烦,甚至是违法犯罪。
如何精准有效投诉并能达到依法纠错并实现合法利益,其实是非常不容易,其关键在于实操,这不仅是需要程序上要做对,还要从实际内容上要基本条件,下面将具体的实操分享给大家:
首先,不要等鉴定结论出来再开始投诉,不论在鉴定的哪个阶段,只要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和科学结论的,就要立即书面提出投诉,**为直接的投诉有:
1、向委托的主审法官或法院院长投诉。这里主要有以下情形出现时,比较有效:
(1)、委托中未让当事人行使选择监督权(未告知或未书面委托鉴定的权利和义务,未让参与选择鉴定机构或缩小了鉴定机构选择范围);
(2)、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或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存在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或提出回避未做回应);
(3)、委托鉴定的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或能力及配套的设备(很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审批时存在‘人情’,不够格或能力、设备等达不到基本要求,或者鉴定的资格与鉴定人的学历和能力不匹配);
(4)、提供鉴定的材料不全或有瑕疵,或者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与检查人,签字人不一致,鉴定人未到现场或由他人替代勘验的;
(5)、发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参与或影响鉴定的。
2、向鉴定机构所在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这个过程比较长,反应比较慢,应该在启动向委托的主审法官或法院院长投诉的同时,将此途径作为必要的补充,而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范围与法院也有不同。具体如下:
(1)、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或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存在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或提出回避未做回应);
(2)、委托鉴定的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或能力及配套的设备(很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审批时存在‘人情’,不够格或能力、设备等达不到基本要求,或者鉴定的资格与鉴定人的学历和能力不匹配);
(3)、法院入册鉴定机构通常应该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范围内,但其中没有的类型则由法院从社会中介机构选定,但很多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可能范围比较小,这里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法院委托,也没有主动注册备案,或注册备案没被法院列入备选名册(无正当理由,被法院黑名单除名的除外)。
其次,鉴定报告已经书面完成既定事实的,从审查的鉴定报告开始,倒着看鉴定方法和依据、标准、鉴定材料,早到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而这些错误和瑕疵是否直接影响到了结论。有问题且有证据,这个要在法庭组织质证前,形成自己的书面意见,也要分两个途径同时进行投诉:
(1)向法院或主审法官书面提出,该鉴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的地方及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要写清楚(参照之前的);对于鉴定方法、标准、依据及分析的逻辑、结论的不客观适当、精确,这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审查,**好能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在质证环节进行质询和问答,让法官明白问题所在,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2)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也应该及时书面的进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针对投诉会被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或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存在疑难性、重大性问题的,还可能组织专家讨论,给出结论及相应处理意见。
**后,不论采取单一方法进行投诉,还是双管齐下,都要在投诉前做好准备工作,都需要有针对性,准备好依据,书写好书面投诉意见,同时采取当面呈送和邮寄,主要保留好‘投诉痕迹’。
投诉的目的除了纠正错误和获得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外,对于违纪违法违规者的责任追究,目前是很难落实到位的,主要是投诉者关注的重点在于前者,只要前者得到了纠错,往往就认为达到了目的,很少关注后者或者也就不了了之。但对于净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而言,前者是个案,后者才是起到整个警示和示范效应,对依法鉴定的法治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包庇和掩盖鉴定中情形,一定要有确凿证据,不能仅凭猜测就投诉或举报,**终不断不会有益,还会给自己带来一些列的信任危机和法律责任。
作者:王绪明【具有临床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民商法学、经济学高等教育背景】
「已注销」
上海汉盛(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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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否诉讼司法鉴定中心?
结论:无法诉讼司法鉴定中心
理由及救济途径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和申请重新鉴定
1、新证据规则即:法释〔2019〕19号-《**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总结:先向法院提书面异议,然后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总结:如果想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提交符合应当重新鉴定条件的证据
二、当事人可以向
司法行政机关
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
司法鉴定人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总结: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
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
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编辑于2020-08-19·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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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王斌
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六)司法鉴定人造成鉴定材料、样本、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