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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法院不立案行政起诉状样本?法院收到行政起诉状后多久立案

来源:投诉作者:酆醉巧 时间:2022-01-15 04:28:46浏览81次

“民告官“立不上案,怎么办

“民告官“立不上案,怎么办?

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逐渐完善,“民告官”不再成为老百姓害怕的事项,若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很多老百姓不再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心态,不再选择妥协,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在当今中国社会行政诉讼案件中仍存在“三大难题”,即立案难、审理难以及执行难。很多拿起法律武器的老百姓却在**步立案阶段就被困住,无法继续前进。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的起诉状,判定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即当事人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资格、是否拥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然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则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收到起诉状日期的相关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注明理由。当事人若被拒绝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和原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给予书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书面回执。

其次,当事人在沟通协商后无果,人民法院还是选择不作为,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投诉或者申请检察院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遇到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同时,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需要对立案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因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申请检察院监督。

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者指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但是向上级法院起诉需要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得证明自己已经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过。那应当如何证明呢?浩硕律师在此提醒您,当事人向原法院申请立案被拒绝后,可以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进行起诉,并保存相关邮寄底单,此类底单就是证据。

虽然在“民告官”案件中立案难的问题目前无法回避,但是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不能知其难而退却,要在必要时刻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怎么办

法院对应当依法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真的没招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

法律、司法解释对“登记立案”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显然诸如“起诉状书写格式错误”等理由不是法定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根据指导和释明加以补正,法院就没有不予立案的理由。

那么,

对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情形的投诉,上级法院又该在怎样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当事人针对不予立案行为的投诉,法院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给予答复,不能久拖不决。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同时,若法院系统监督的路走不通,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检察院监督这条路。**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其第3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综上所述,对于无故不予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怠于履行审判职责行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在遇到这一难题时,

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尝试,必要时也可求助于法院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立案难”是司法领域的顽疾,更是行政法治的**大毒瘤,需要所有人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将其彻底铲除。

起诉“民告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真的没招了吗

导读:

对自2015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制”以来,“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征地拆迁领域所涉的行政诉讼中,“民告官”案件特殊的复杂性及影响力仍导致一些案件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立不上案”的情况,当事人对此也是叫苦不迭。那么,

法院对应当依法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真的没招吗?

我们来一起梳理一下法律、司法解释对“登记立案”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显然诸如“起诉状书写格式错误”等理由不是法定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根据指导和释明加以补正,法院就没有不予立案的理由。

那么,

对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情形的投诉,上级法院又该在怎样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对当事人针对不予立案行为的投诉,法院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给予答复,不能久拖不决。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同时,若法院系统监督的路走不通,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检察院监督这条路。**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其第3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综上所述,对于无故不予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怠于履行审判职责行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在遇到这一难题时,

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尝试,必要时也可求助于法院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立案难”是司法领域的顽疾,更是行政法治的**大毒瘤,需要所有人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将其彻底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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