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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司法局投诉电话?黑龙江省司法局投诉电话

来源:投诉作者:浩浩衣 时间:2022-01-15 04:56:47浏览150次

小平民挑战司法局,律师涉嫌犯罪是向司法局举报还是公安局报案

小平民挑战司法局,律师涉嫌犯罪是向司法局举报还是公安局报案?律师违法执业造成损失由律所先行赔付,是司法局管辖还是法院起诉?

这两个问题,小平民依据现有法律,确定都是司法局法定职责,可以向司法局举报,再由司法局移交和处理。之前司法局为何不处理?因为他们觉得不是司法局法定职责。小平民已查询现有法律依据,已向司法局提交诉求。

以下是举报信全文:

致北京市司法局:

司法局在处理律师和律所涉嫌违法时应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而不是司法局文件

举报人近期举报多起律师涉嫌违法案例,朝阳区司法局的处理依据是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但该文件将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和《律师法》中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减少。

仅举两例:

1、律师和律所构成犯罪是否应由司法局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该问题,司法局依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不予处理,要求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律师违法执业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由哪个部门来管辖处理的问题?

司法局称,律师违法判令律所先行赔付的问题不属于司法局的管辖范围。

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上述违法的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局实施。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北京市司法局先制定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减少司法局法定职责,再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涉嫌违规和渎职。

本次提议背景:

举报人作为代理人,近期向朝阳司法局举报了几起律师和律所涉嫌违法的案件。

1、黄恒燊向朝阳司法局举报刘某燕涉嫌虚假委托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问题。司法局答复犯罪问题不属于司法局职责范围(2021朝司答字20号)。举报人已根据新证据再次举报,朝阳司法局于3月19日受理(京朝司律受2021-060号),但现已逾期仍未答复。

2、陈善文向朝阳司法局举报某台律所和沈某林、袁某超等律师涉嫌私自变更合同伪造公章等问题,司法局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和要求律所先行赔偿问题均以不属于司法局权责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京朝司律不2021-006号),经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朝阳司法局再次受理(京朝司律受2021-074号)。

上述两个案件举报人均提出了涉嫌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和由律所先行赔偿的问题,朝阳司法局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处理。恐朝阳司法局再次以不属于司法局职责为由推托,故先行提出此问题,请司法局领导重视。

诉求:

1、请梳理并更正《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中涉嫌违反上位法,减少司法局法定职责的问题。

2、在处理举报人提出的律师涉嫌违法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和律所先行赔偿问题,应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和《律师法》中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而不能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未赋予司法局上述职责为由推托。

举报人:李锋

一次大胆的投诉

说来我也真是大胆,刚刚考出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证还没捂热乎,就颠颠的跑去投诉司法局的干部了。在此不禁自我嘲讽一番,怼天怼地怼空气,我确实是个干律师的好苗子。

当然,前提是司法局的领导们秉公执法,不计前嫌,尽快办理好行政许可,让我顺利的拿到公职律师职业资格证,我才真正意义上算是个律师了。目前来看,虽然该名被投诉人员对我深恶痛绝,当我准备好资料上门办理的时候明确告诉我她拒绝办理,但是司法局的领导们还是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不光责令该名工作人员赔礼道歉、书面检讨,还亲自为我审理了材料并签字盖章。

事后有人打趣我,要投诉就要投诉那种再也不打交道的人,像我每年还要去被投诉人那里年审盖章,如此举动实在是不明智的很。我自己也很后悔一时的莽撞就和监管机关开怼,多次反思下次一定十二万分礼貌客气,无论如何也要做到逆来顺受。但当时当地,同做为一个基层公务员,实在是对其做法气愤不已。

事情起因于我电话咨询该名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要什么资料。可是该名工作人员直接表示,她不知道这个业务怎么办理。虽然我提出可以等她了解清楚后再致电咨询,她仍明确表示自己就是不会,也不会去了解,更不会电话联系我,让我自行咨询上级单位准备好后再去找她审理。当我再三表示自己事先已去过上级单位,被告知该项业务是属地管理由她负责,她则进一步表示,你告诉他们是我本人亲口说的,我就是不会.........

那一刻,我被这种不负责任而官僚的态度激怒了。明明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怎么可以堂而皇之的称不会?无理拒绝别人的行政许可申请,难道不担心应诉风险吗?懒政到如此直接的地步,就没有一丝丝法治敬畏吗?甚至当我气愤的喊出,我要投诉的时候,她嘴巴里发出了惊讶而不可思议的声音,那种你一个小小律师也敢挑三拣四投诉我的神情跃然纸上……

现在反思总结来看,虽然我这次“大获全胜”,可内心充满了挫败感,因为我一个法学研究生,实践工作中的基层金融监管者,基于法治的理想主义和莽撞的个人性格,**次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去投诉了行政机关,却并不因被投诉入的赔礼道歉、书面检讨而开心,反而更多的是深切感受到了普通人在公权力机关面前的压力和畏惧......

仅以此文自勉。

如何投诉公证处(正常渠道都已经试过,无人受理)

很遗憾的向题主坦白,公证真的是没有统一标准。

作为曾经的基层公证员,经常迷茫在对事实的真假和判断标准里。

当然这些也真的是保密的,因为如果让外界知道公证的做事标准,那么公证会面临更多的造假风险。

所以无能又不想有所作为的公证处,基本上是依靠各种文件来生存的。

另外因为我从没办过涉外业务,对此没有专门涉猎,具体的工作流程或办法也没有认识,但内部开会研讨时也是有很多耳闻的。

比如一个简单的留学公证,一份毕业证,如果要让公证出公证书,谨慎的公证员会去出具毕业证的学校直接核实,至少也要打个电话。

但如果每一份公证都需要这样核实,那么成本又太高。

所以大部分公证处采取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两种,一是放任,二是严卡。

题主应该遇到的就是后者。曾有某外国,明确向我国的司法部和外交部提出,拒绝我国某省出具的涉外留学类公证书~~因为不靠谱的太多。

前者需要很多的经验积累,比如有些资历深的公证员,靠肉眼就能分辨印章和文件的真假。

这里面又跟具体公证处的体制有关系。

没错,公证处的体制是有区别的,这又直接关系到公证处员工的收入。

但总体上都是在司法局管理下。公证协会也是司法局的那票人,很大可能是同一拨人。就我理解,司法局对公证处的影响更大,但公证处同时又是司法局仅有的财源,这里面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在此不再多说。

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前提是核实清楚的。那么根据题主的情况,以及这个公证处的表现,很可能是在卡时间。

**后,题主可以看看当地有没有政府投诉热线之类的,反正我们那里就有这种东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投诉都可以,而且必须限时答复。这个比向司法系统内投诉要靠谱,因为司法系统接受的投诉主要还是纯业务方面的,比如因公证与事实不符导致赔偿之类的以及申请撤销公证的投诉。

****后,今年表姐也在公证上碰了壁,一个简单的事情找了很多公证处不给办,**后通过我找到以前公证处的同事给办的。大环境就是这样,劝慰题主看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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