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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消极执行向哪投诉?法院消极执行怎么办

来源:投诉作者:姜驰鸿 时间:2022-01-26 13:43:35浏览267次

投诉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几种方法

有的地方支持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也不需要再邮寄纸质材料,有的地方则需要,各地立案庭规定不同,不能网上立案的,则可以邮寄立案,距离不远还可以去现场立案,没有规定必须去现场才能立案,有的地方法院还支持网上行政诉讼立案。

材料不齐,法院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什么材料,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出具不立案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或起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下发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对不立案裁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12309控告。

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立案、不立案也不告知理由、不出具裁定书、故意拖延立案、给立案制造障碍等情况,认为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可以信访投诉,方法很多。

1、直接打12368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级法院的信访投诉,外地加区号。

2、访问受理法院官网或上级法院官网,看看有没有互动信访、或公开的投诉电话、邮箱。

3、访问**高法官网投诉,不过需要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才行。

4、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裁定、判决等行为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

5、访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进行投诉,如下图:

执行法官不给执行、消极执行咋办

**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收到下级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上级法院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本规定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如何应对人民法院消极执行

如何应对人民法院消极执行?

消极执行现象的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8月11日第07版

近年来,通过全国法院的不断努力,人民法院在强化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司法能力作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极执行得到良好治理,消极执行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消极执行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能否将消极执行纳入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受理范围,也存在争议。消极执行现象能长期存在,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只有找到消极执行的根源,并铲除其存在的土壤,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在几年之前,消极执行还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之一。其主要表现为少数执行人员因工作作风不实、态度不端、无正当事由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严重不负责任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等。这些消极执行做法的存在,影响了胜诉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严重损害了执行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行难问题的切实解决。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期间,消极执行问题是整治的重点之一。通过努力,人民法院在强化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司法能力作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消极执行形成相当大的制约。但实践中,在一些地方仍存在消极执行现象,可谓顽瘴痼疾。以某省为例,近三年,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错误执行的案件有93件,而反映消极执行的达424件,是前者的4倍多。因此,消极执行现象需要深入研究和妥善应对。

一、消极执行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发生消极执行问题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要么督促下级法院尽快执行,要么改变管辖,交给其他法院执行。严格落实该规定,实现上级法院对个案执行的监督,无疑会减少消极执行问题。

但在当前各地法院收案量持续增加,执行部门普遍存在人案配比矛盾、任务繁重的背景下,该规定的实际运行或许会发生某些异化。如某执行法院发生消极执行问题,若按照该规定由上一级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原执行法院负担便减轻了,同时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上一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执行工作开展较好的法院,反而会加重这些法院的执行负担。这就与该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了。鉴于此,有的地方法院作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规定,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将该案件全案指定首先查封法院执行。也就是说,某执行法院不作为,其他法院的关联案件也可能移送过来,通过加重其执行任务迫使其积极执行。

2016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消极执行作了重点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

二、(2017)**高法执复58号执行裁定的思路探析

2017年,**高人民法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合同纠纷执行案作出(2017)**高法执复58号执行裁定。裁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法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并未限定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积极作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执行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应付的4亿元执行款后,以“谈话笔录”的形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该执行款由于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冻结而不能向其发放。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认为海南高院在收到执行款后不予及时发放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提出执行异议,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海南高院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系针对执行法院的不作为提出异议,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的认定不妥,应予纠正。海南高院应就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针对该院未予发放执行案款的行为提出的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所提执行异议能否成立,由海南高院重新审查后作出认定。

该裁定作出后产生了广泛影响。有人将该案例解读为允许对所有消极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检视该执行裁定,可以发现,其针对的是执行法院以“谈话笔录”的形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款项不能发放的行为,换言之,属执行法院明确拒绝作出具体执行行为。该案中能不能发放执行款项问题,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纳入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系应有之义。但能否将其扩大理解为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法官一般意义上的消极懈怠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则不无疑问。

因为执行异议案件,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而通常意义上的消极执行,则是执行法官拖延、推诿、懈怠不作为,并不存在需要解决法律争议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现执行法官消极执行,所在法院或者监督部门要求其及时作为即可,一般不需要另立案件进行对抗式的审查。可以说,消极执行主要涉及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和内部管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将消极执行行为纳入执行异议审查,混淆了执行实施类案件和审查类案件的界限,扩大了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收案范围,容易引起执行审查类案件剧增。因此,通过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并不是好办法。

三、消极执行的原因分析

消极执行之所以存在,有多方面原因,不宜仅靠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加大对相关执行干警惩治力度来解决。消极执行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01、执行案件数量巨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已多年持续增长,但干警编制没有大的增加,人案配比矛盾突出。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有的执行法官名下案件逾千件,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一些执行干警难免产生消极厌战情绪,进而容易发生消极执行问题。

02、考核机制不够合理

执行案件有其特殊性,较难在短期内迅速提升结案率,但目前在很多法院,执行质效普遍未单列考核,仍纳入总体考评范围。为提高结案率,执行部门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容易留下消极执行的隐患。此外,有的法院对执行工作缺乏合理的考核手段,正向激励不足;有的法院即使发现执行人员有消极执行行为,基于种种顾虑也未予深究。

03、个别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一些法院仍重审轻执,将一些能力较弱的人员划入执行队伍,不注重对执行人员的素质培养,平时很少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得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长期得不到提升,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工作态度不端正,也是造成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的原因。

四、消极执行的解决对策

01、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管理

实践证明,不规范终本、滥用终本程序是导致消极执行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遵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终本案件,包括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拧紧终本案件源头开关,每件执行案件都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确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才能终本。

02、配齐配强执行队伍

认真落实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要求,实现办案力量向执行岗位倾斜,将能力较强、作风过硬的人员调配充实到执行部门。妥善解决好执行干警职务晋升、职务安排等问题,努力将优秀人才留在执行队伍中。加强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素养,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同时,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严肃查处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廉洁执行。

03、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杜绝不接电话、不见面现象。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要求说明执行情况的案件,及时说明情况并主动作为。同时,推进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执行公开与监督管理,将各类案件流程、各项环节的执行信息公开,坚决克服消极执行、随意执行的错误做法。

04、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建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分类管理、逐级化解等办理机制,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制度。重视信访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确保本辖区法院对所有符合录入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系统登录,并按照标准及时办理。对于有意拖延、推诿执行的行为,及时启动“一案双查”。

来源:公众号《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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