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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孩子犯法吗

来源:犯法吗 时间:2022-03-18 05:52:03浏览17085次

答:不违法。解读:首先,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孩子的权利,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综合建议:首先,法律上没有规定一方私下堕胎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在家庭生活中,生育一方的问题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为确实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应该是因为其他原因,双方关系破裂。司法实践中,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不育发生纠纷,感情确已破裂的,由民法典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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