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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拆迁可以强制吗

来源:强拆作者:初芊芊 时间:2022-04-26 18:40:14浏览148次

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局申请行政裁决后,房屋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制拆除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制拆迁,经区县房产局申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产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制拆迁由区县房产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应当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行政强制拆迁是指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行政强制拆迁房屋的相关程序

根据规定,只有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才适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是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根据《条例》和《细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基础是生效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有了生效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能发生。

其次,在强制拆迁之前,调解是必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复查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在强制拆迁之前举行了两次听证会。一是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即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前完成。实践中,公证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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